发生土地纠纷属于什么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9 15:50:16 226 人看过

一、发生土地纠纷属于什么纠纷

土地纠纷按其争议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四类:

(1)土地确权纠纷。此类纠纷是指因不同主体间就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或界限等问题产生异议而引发的争议纠纷。

(2)土地侵权纠纷。此类纠纷是指因对他人已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构成侵害,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引发的争议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此类纠纷是指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同成员(承包户)之间,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与外村承包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各类纠纷。

(4)土地行政争议。此类纠纷是指因相对人对土地行政主管机关或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争议纠纷。

二、土地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不同类型的土地纠纷依不同途径解决:

(1)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人民政府作出确权处理。未经人民政府作出确权处理,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3)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4)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三、土地纠纷解决需要哪些材料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四、哪些不属于土地纠纷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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