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诉执行,是指对于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而导致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为。行政非诉执行虽系由行政庭受理的一类特殊业务,但其仍属法院执行工作的一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其在构建和谐“官民”关系中,做到和谐执行更是理所当然。
(一)和谐执行行政非诉案件的一般方法
行政庭在行政非诉执行中,要做到和谐执行,笔者认为下列方法可以采用:
1.教育疏导法即区别不同案情,以攻心为上,对当事人做好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敦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方法可细分为案例引导法、谈心交流法、换位思考法、后果警示法等。顾其名即可思其议,对这几种方法笔者不再赘述释明,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各种方法并非彼此孤立,而是相互渗透、相得益彰的。
2.人文执行法即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方式和执行财产须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在执行目的和执行手段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关系,不能因为强制执行而造成被执行人的人格受损及物质上的极度贫困。人文执行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格的精神。
笔者认为,人文执行还应当做到“三不”、“四慎”。“三不”指:即不让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在执行现场,不让被执行人的患病父母在场,不让无关的人员在场围观;“四慎”指:即慎用执行措施(特别是公共场所,或被执行对象为老、弱、病、残、孕妇、哺乳期的),传统节日和逢红白喜丧事慎执行,对特困企业和困难当事人慎执行,对有激化矛盾苗头的慎执行。
3.风险告知法该项措施针对申请人设立。指在执行立案时,执行人员把法院职责和申请人应负的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可能导致的执行中止或终结的后果,告知申请人。
4.透明执行法该项措施亦针对申请人设立。指法院邀请申请人旁观整个执行过程,以增进申请人对法院的了解、理解。透明执行法使申请人感受与法院的零距离执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二)执行和解法
鉴于在行政非诉执行中以和解方式解决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行政争议的重要性,笔者特意将其单列为一种和谐执行的方法。
行政非诉执行和解是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通过自行协商,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加以处分的一种结案方式。其意义在于:有利于增进双方的沟通和理解,化解双方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简便、快捷、经济,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法院迅速执结案件,有效缓解“执行难”的压力,提高执行权威。
笔者认为,在行政非诉执行过程中,行政庭应及时把握时机和方法,强化引导和化解工作。具体而言,须把握好两点:一是多做牵针引线和沟通协调工作,及时把双方的意愿进行沟通,化解双方的怨气;二是积极为当事人执行和解创造必要的时机和空间,告知双方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全面平衡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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