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相应下放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处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8:31:11 416 人看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及时处理各类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保证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处理中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部分权限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相应下放给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各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市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决定权、责成实施强制拆迁权委托给各区政府。被拆迁人超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各区政府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被拆迁人超过集体土地房屋争议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各区政府以市政府的名义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由此引起的各类应诉工作由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负责。

二、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下放相关权限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委托,各区政府、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作出责令限期拆迁决定、责成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组织行政强拆,应当以市城管执法局的名义实施。为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市城管执法局启用“集体土地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专用章”交各区保管和使用。

三、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规范办案程序和法律文书,严格把好各类拆迁案件的行政强制拆迁关,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坚决杜绝违法拆迁和野蛮拆迁。因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违法或不当引发重大社会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处理权限的下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下放后各项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在组织实施强拆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宣讲拆迁法律和拆迁政策,注意工作方法,讲求工作技巧,耐心、细致地做好协调工作,努力化解拆迁矛盾,依法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坚决防止因工作方式、方法不当而引起拆迁矛盾激化或引发不安定因素。

五、市区公安、工商等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规定并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做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行政强拆工作。

六、市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对各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七、市国土资源部门裁决后,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仍由裁决机关申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八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20: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集体土地相关文章
  •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集体土地房地产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利用集体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通告》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管理,遏制利用集体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违法势头,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经市政府决定,成立市集体土地房地产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盛金隆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魏竹琴市政府副秘书长臧正金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程晓蔚市计委副主任王薇市建委副主任李侃桢市规划局副局长郭宏定市房产局副局长张瑞忠市物价局副局长宋帼芸市审计局副局长杨平市监察局副局长王竟成市司法局副局长王文生市工商局副局长赵正嘉市建工局总工程师孙宁市市容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王军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顾小荣玄武区政府副区长吴建雄白下区政府副区长高洪秦淮区政府副区长梁建才建邺区政府副区长徐苏宁鼓楼区政府副区长林连宝下关区政府副区长黎辉栖霞区政府副区长何宗春雨花台
    2023-04-22
    225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办理郑东新区项目用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郑东新区建设步伐,推进已入驻项目的建设进度,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加快办理项目用地手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的项目业主,务必于2004年3月31日前到郑东新区管委会缴纳出让金,逾期不缴将收取滞纳金,直至解除出让合同。出让金缴清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已完成土地定界的项目业主,务必于2004年3月31日前持土地定界图到郑东新区管委会办理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手续,签订出让合同;不按规定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或者不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用地,所涉及用地由郑东新区管委会报请郑州市郑东新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依据相关规定另行处置。三、已完成规划选址或规划定界、尚未进行土地定界的项目业主,务必于2004年3月31日前持
    2023-06-10
    378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实施市级机关房屋和土地确权工作的通知
    来源:作者:日期:10-06-26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委办〔2002〕10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市级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决定对市级机关房屋和土地实施统一确权工作。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确权管理范围及时间安排(一)统一确权管理范围。市级机关及直属行政机关、驻外办事机构、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及其分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2023-04-24
    247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裁决城市房
    【阅读全文】市政府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批复杭>函〔2003〕6号市法制办:你办《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请示》(杭府法发[2003]1号)收悉。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第三条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凡向市政府提出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由你办具体负责办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遇重大、敏感案件,须及时请示市政府后作出决定。二、裁决作出之后,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需要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的,由你办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迁。三、启用“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专用章”。你办在具体办理裁决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或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时,加盖“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纠纷
    2023-04-22
    164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07〕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全市房屋租赁管理,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32号)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房屋租赁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杭州”,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的具体举措。贯彻落实好《房屋租赁规定》,对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公安、房管、税务、工商、人口计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7月份《房屋租赁规定》集中宣传月活动中,通过召开房东大会、张贴宣传标语、报道典型事例等,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房屋租赁规定》宣传学习。对租赁房屋集中的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普及
    2023-04-22
    153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镇老年居民的养老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范围和对象(一)具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非农业户籍且已满25年、年满60周岁、无养老保障的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本办法保障对象: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2.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享受各类保障待遇人员,包括按月领取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的人员。二、保障待遇(三)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标准为每月350元,由个人按规定一次性缴纳费用,市财政适当补助,自参保次月起按月享受。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能力等因素适时调
    2023-06-07
    224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费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费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二年七月十七日关于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费标准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费的标准作如下规定:一、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搬家补贴费标准为每户600元。使用临时过渡房、需二次搬家的,应当发给两次搬家补贴费。二、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需要采取过渡措施临时安置的,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费:1、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其临时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临时过渡期限超过《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
    2023-04-22
    448人看过
  •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杭州市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6月14日杭州市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结合我市社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目的意义社区共建是加强社区建设的有效途径,社会参与是社区建设的核心。要通过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法定主体作用,建立和完善社区共建组织,创造共建制度体系,深入开展社区共建活动,增强社区辖区单位、社区各类组织和社区全体成员的地缘意识、参与意识、公共服务意识,形成共驻社区、共建社区、共享社区资源的良好态势,最大限度地实施人力、物力、财力和其他社会资源的优化整合利用,不断
    2023-04-22
    175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完善多渠道、多方式使用撤村建居村10%留用地政策,发展、壮大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解决好撤村建居农转非居民的生产生活问题,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杭政办(2005)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函(2005)12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市区留用地管理和使用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10%留用地指标应优先用于原村属二三产企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规定计缴,全额返还给
    2023-04-22
    463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户外广告审批权限的批复
    发文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杭政函[2004]119号发布日期:2004-8-27执行日期:2004-8-27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关于要求下放商业户外广告审批权的请示》(杭经开管发[2004]1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委关于下放户外广告审批权的要求,由你委负责建立开发区管委会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审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并报市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具体管理模式参照滨江区的做法,对外以管委会的名义行使行政许可权。二、你委应严格执行《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辖区内户外广告的审批和监管。杭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3-04-24
    178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房管局拟订的《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一月八日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市房管局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为充分发挥公有住房的使用效益,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盘活存量房产,刺激住宅消费,规范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行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4号)和省政府《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省政府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行为的管理。本规定所称公有住房是指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二、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将自己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按规定程序一
    2023-06-10
    245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区范围内推广使用非铸铁类地下管线盖板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盖板的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有效解决城市地下管线盖板反复被盗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杭州市区范围内推广使用非铸铁类地下管线盖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10月份起,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市政设施,原则上应采用非铸铁类地下管线盖板,具体由市城管办负责实施。采用的非铸铁类地下管线盖板必须报市建委备案后方可使用。非铸铁类地下管线盖板的使用情况作为验收接管的条件之一。二、市建委负责做好高科技和新材料在道路工程建设中的应用推广以及组织非铸铁类地下管线盖板的标准设计等工作。所采用的设计标准必须通过建设质量监督部门的认可。三、目前使用铸铁类地下管线盖板的在建和改建道路工程,由市建委负责综合协调,视工程进度改用非铸铁类地下管线盖板。四、对城市次干道及市区城郊结合部等窨井盖偷盗频繁的地段和人口
    2023-06-10
    119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阅读全文】甘>办发〔2004〕8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管理工作,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维护农民权益,现就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征用农村土地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测算,制定补偿标准,并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依法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对无故拒不执行征地协议,干扰工程建设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基础设施建设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由建设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征用土地中涉及城镇拆迁的,要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由当地市、县
    2023-06-10
    346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5-13生效日期:2003-05-13发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三年五月十三日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为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中小企业信用,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企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可申请信用评价。二、企业信
    2023-06-08
    147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集体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更多>

    #集体土地
    相关咨询
    •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是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01
      1、拆迁对集体土地是不赔偿的,只对土地上的附作物进行赔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2、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的土地。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制的一种形式。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制形式包括国家。 3、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
    • 关于房屋买卖处理的相关事项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21
      我们在购买房子的时候,不管是开发商出售的一手房还是通过中介或自行成交的二手房,关于应缴纳税费还是应当引起注意的,因为这牵扯到买方的成本,就一手房来说,业主在收房的时候,一般开发商会代收相关税费,比如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等。二手房相对来说,可能会更复杂一点,房屋的性质不同,所缴纳的税费金额和种类也是不相同的,例如经济适用房可能要比正常商品房多交一笔土地出让金,所以在二手房买卖当中大家要格外注意的是在房
    • 关于拆迁房屋分配的争议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04
      拆迁房屋分配纠纷的处理方法: 1、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2、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3、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关于拆迁房屋,政府能不能强拆?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5-03
      一般情况下政府不可以强拆房子,按照该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
    • 关于集体土地拆迁法律法规
      陕西在线咨询 2021-06-15
      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的,除土地相关补偿费用外的其他方面补偿费用参照上面所述。土地方面补偿费根据下面规定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