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09:05:48 101 人看过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五、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六、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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