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后怎么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7 19:42:44 107 人看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对于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对于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一、刑事和解意义

作为重要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在建设法治社会、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发展中的意义日益重要。我一直在考虑一个问题,我们执法办案要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那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面临新的要求,我们司法机关如何进行创新来适应这个要求?

刑事和解是我们如今讨论非常热烈的一个课题,刑事和解属于恢复性司法的范畴。它在中国有着长期的历史渊源,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实践是中国近代刑事和解制度的先例。在很多国家都有比较成熟的刑事和解制度,德国、法国、日本、新西兰都有着长期的实践经验。在我国,刑事和解方兴未艾,各地司法机关都在积极探索着这一新的制度。《刑事和解初论》正是对这一阶段理论和实践成果的回顾和思考。

沿着历史--现实--未来的时间纬度、国内--国外的地点纬度、形而上--形而下的论述顺序,本书从历史溯源、价值构造、法律基础、制度分析、制度设计、国内外的实践、相关制度、存在的困难等几个角度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和分析。和传统的刑事司法手段相比,刑事和解制度有着特有的价值与风险,刑事和解的纠纷处理方式节省了被害人、加害人的成本和国家的司法资源,但它在降低了惩罚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犯罪成本,在带来了司法效率的同时又产生了非效率。在当今中国,这一制度已经具备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关键是通过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时机和具体做法等方面进行的制度设计来减少弊端和风险。

二、刑事和解制度

1、刑事和解的条件:加害人的有罪答辩;自愿,包括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自愿。

2、适用对象与范围:适用对象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偶犯、初犯。适用范围限定在轻罪案件,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的案件。

3、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可以适用于每一诉讼阶段。

4、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一般分为和解的提出与受理、和解准备、和解陈述与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审查生效等阶段。关于由谁来充当调停人主持和解的问题,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但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模式:

1、委托人民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调解,以上海市杨浦区公检法机关为代表。

2、检察机关主持调解。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主要采取该做法。

3、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检察机关主要承担告知和确认工作,院即采取该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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