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4 10:50:39 280 人看过

房屋出租人的权利如下:

1、租房屋的权利;

2、收取租金的权利;

3、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

4、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

5、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可行使索赔的权利;

6、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

一、租房没到期被房东提前租给别人怎么处理

如果出租人没有理由在到期前提前租给别人,出租人将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出租人在到期前提前租给别人的,出租人应提前通知承租人并给予合理的搬迁期限,并与承租人协商提前收回租赁房屋。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给予赔偿。具体赔偿以租赁合同为准。因此,为了避免出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因提前收回租赁房屋而发生纠纷,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自行或请律师帮助明确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租赁房屋的免责条款和违约责任。

二、租赁合同出现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无效

(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二)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三、租客不交租金又不搬走怎么办

租客不交租金又不搬走,首先,按照你们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处理。

如果是恶意欠租,则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按照新的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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