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企业应注意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31 21:31:50 331 人看过

1、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具有考察期、适应期、缓冲期的功能,所以法律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进一步进行双向选择的权利,允许双方当事人在试用期内较为容易解除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具有松散、灵活的特点,且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意义并不大,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的初衷。

2、工作时间受限。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以周为统计单位,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但在每周24小时的范围内,用人单位可以灵活安排日工作时间,比如一周工作3日,每日工作8小时;一周工作4日,每日工作6小时,只要不超出每周24小时的限制即可。因此,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员工的工作时间,避免随意安排加班或恶意利用加班延长工作时间,从而造成全日制用工之实。

3、工资结算周期较短。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通常按月支付工资。

4、不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

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以与一个甚至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再加上工作时间的限制造成工作的不连贯,这不利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用人单位应避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盲目扩大非全日制用工的适用范围,一般应限制在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

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之间不应该存在试用期,应该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在短期内支付劳动人员的工资。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应该向当地的劳动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办理,保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和支付办理。

一、非全日制用工每月工作天数有要求吗

没有要求,只要不超出每周24小时的限制即可。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则符合劳动关系的所有特征,双方之间建立的是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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