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典型的商业欺诈行为,虚假广告的存在是以牺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代价的。可以说,侵权是虚假广告固有的特征,现实生活中因虚假广告侵权的案件屡见不鲜,虚假广告侵权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然而,学界关于虚假广告侵权方面的研究还只限于论文层面。时间总是会改变历史:最近出版的于林洋的专著《虚假广告侵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10月版)对虚假广告侵权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研究。
该书最大的亮点在于作者基于社会化责任视角对虚假广告侵权问题进行了研究。作者指出,虚假广告侵权容易造成社会性权益侵害现象。从社会层面上看,虚假广告侵权不仅是对个别消费者私人利益的侵犯,也是对全体消费者共同利益的侵犯。对虚假广告侵权理论的构建过程,实际上就是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利益博弈的过程。由于虚假广告容易导致社会性侵权,这就使得其侵权救济不再仅仅是个别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私人性损害赔偿,社会化责任原理应成为其研究的理论基础。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长效的虚假广告规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本书的研究就是对此种机制的一种探索。作者将立论点建立在社会化责任以及对弱势群体的易损权益进行充分保护与救济的基础上,基于此,作者构建了虚假广告侵权二元体系:即二元归责体系(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行)、二元赔偿体系(补偿性赔偿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并行)以及二元诉讼体系(普通民事诉讼与集团诉讼以及公益诉讼并行)。
《虚假广告侵权研究》尽管仍然是在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体系中周旋,但作者却并没有囿于窠臼。作者对于虚假广告侵权领域诸多有争议性的问题,譬如名人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虚假广告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虚假广告侵权的公益诉讼与集团诉讼等问题都有自己的观点。书可以说是虚假广告领域中的一部比较完整的侵权行为法。虚假广告侵权研究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而该领域争议性问题较多,《虚假广告侵权研究》的出版无疑会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五)造成人身伤残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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