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未经登记的企业属于松散型经济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出资人应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应向出资人主张其债权。如果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债务人属于未经登记的企业,则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应被视为一种松散型的经济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出资人应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债权人应向出资人主张其债权。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时非货币出资差额如何补足?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如果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低于规定,则应当向设立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然而,如果在设立公司后,发现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低于规定,怎么办呢?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出资额的差额部分。如果股东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的差额部分,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对于公司设立时非货币出资差额如何补足的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全体股东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出资额的差额部分,以保证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同时,如果股东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的差额部分,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公司的非货币出资差额问题,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全体股东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出资额的差额部分,以保证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同时,如果股东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的差额部分,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债权人应向出资人主张其债权,而股东则应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的差额部分,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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