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现实生活中医疗事故频发、追究刑事责任的却极少的问题,马
克宁代表向本次会议提交了一份《关于对〈刑法〉第335条作出立法解
释的议案》,为解决追究医疗事故罪的两难境地问题建言献计。
马克宁代表介绍,《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
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现实生活中,医疗事故层出不穷,致人死
亡的不在少数。可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的却极其少见
。究其原因,是《刑法》第335条规定缺少可操作性。
马克宁代表说,虽然《刑法》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刑事诉讼法》
也规定此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没有规定追究此罪是否必须以构成医
疗事故为前提条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9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由
当地医学会组织鉴定。
马克宁代表举了两个事例:一是西安郊区某个体诊所医生郝某用产
钳为张某接生,婴儿颅骨骨折,数日后死亡。张某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门让张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作出结论再来报案。卫生部门说郝
某(是妇科医师)超范围行医(接生),不属鉴定对象,不予受理。二
是西安某医院护士给触电患儿输葡萄糖时,误输酒精210m1,导致患儿
去大脑皮层状态
(植物人),专家认为输入的酒精量足以致死,因患儿体质特殊,
加之原有电击,鉴定结论不属医疗事故。
如果公安机关对医疗事故案立案侦查,必须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
前提,像这两个事例,医学会不予鉴定或者结论不属医疗事故,公
安机关就不能立案侦查,那么就等于把医疗事故的立案权交给了鉴定机
构(即医学会,全是医学专家),这显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3条
对刑事案件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违反司
法独立原则。
马克宁代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335条作出立法解释
,解释的主要内容是:公、检、法机关对于医疗事故案件的侦查、起诉
、审判,无须经过卫生行政机关交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可以直
接委托司法鉴定部门鉴定,鉴定结论只要符合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
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就应当立案
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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