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解释死刑复核程序复查如何进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15:04:29 75 人看过

死刑审查是一种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三编审判第四章死刑审查程序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交审判或者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四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案件进行审判。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死刑的裁定。对不批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审判或者改判。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审查死刑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死刑审查结果。

死刑复核程序司法解释出台

在死刑复核权自今年1月1日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之后,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终于出台。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规定主要是对死刑复核案件的裁判方式做出了改革。与之前的相关规定(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5条)相比,此次新规定的最大不同在于,对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不当,即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复核裁判方式,由原来的“应当改判”,修订为“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这改变了以往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可以做出核准、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裁判的传统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做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只有在少数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改判。

被保留的“有限改判”适用于两种情况,如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或者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经复核认为其中部分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量刑不当的,可以部分改判。

而“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司法解释规范了相关程序,但对于应当改判无罪的案件,发回重审后,在地方改判无罪的阻力很大,不利于制约冤假错案的发生。

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死刑案件,下级法院一般不能再次判处死刑并申请复核,只能做从轻或无罪的改判。

“发回去重审,对于应当从轻改判的案件比较好办,但是对应该改判无罪的案件,在下级法院做无罪判决将会遭遇很大阻力。”陈光中表示,阻力一方面可能来自刑事案件被害人和大众舆论,另一方面则来自地方各级诉讼参与机关。

从轻改判和无罪改判的性质不同,后者是对之前诉讼结果的完全“否定”,往往说明报请复核的案件从侦查、起诉到一审、二审等环节都存在“错判”。而一些重大案件往往牵涉广泛,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有地方党政部门的参与协调,这类案子在地方想要做出无罪改判,阻力会更大。

“如果被定性为错案,会导致一系列法律后果,比如对被告人的国家赔偿和错案责任追究。”陈光中说,这容易导致先前的诉讼参与机关形成“有罪推定”的惯性或者偏见。如果不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阶段就直接改判无罪,发回重审后可能出现过去一种不当做法的回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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