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有效期是10年。
(二)如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自备案生效之日起不足10年,该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三)如果知识产权是在2004年3月1日前,也就是修订后的《保护条例》实施前由海关总署予以核准或者续展的,仍旧适用7年的保护期限。如果准予备案是在2004年3月1日前,但续展是在2004年3月1日后,则续展后的保护期限为10年。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保护模式有哪些
(一)被动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发现他人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时,有权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和担保,海关在应权利人的申请扣留相关货物后,会及时通知权利人和货物收发货人。从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如果海关收到人民法院就被扣留货物的财产保全裁定或者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海关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未收到上述通知书的,海关就不再扣留有关货物,而将予以放行。我们将此种保护模式称为被动保护模式。
(二)主动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海关总署经审核予以核准之后,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上述已备案知识产权的,会立即通知权利人,如果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交申请和担保,海关将放行有关货物。如果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提交了申请和担保,海关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自扣留之日起,对货物是否侵权进行调查。海关经调查确定货物是侵权的,应当作出相应得处罚决定;海关经调查确定货物不侵权的,应当放行有关货物;若经调查不能确定货物是否侵权,则海关会立即通知权利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自扣留货物之日起内海关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则海关将放行货物,如果自扣留货物之日起计算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海关将协助执行。我们将此种保护模式称为主动保护模式。
二、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特点
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高速发展,国家之间文化和技术交流与日俱增。经济和技术交流的结果是直接给交流者之间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然而,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非法贸易也同步增长。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防止他国商品从边境流入另一国境内的商业渠道,我国政府于一九九五年十月首次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开始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正式授权我国海关对侵犯受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权。本文将简单介绍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特点。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性质是行政救济。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相结合。
主动保护也称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过程中,发现嫌疑侵权货物时,依职权采取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依职权”一词在TRIPS中的拉丁文ex—officio。主动保护有如下特点。第一、主动保护是有条件的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首先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这是海关主动保护的提前条件,没有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不采取主动保护。第二、海关保护是事前保护。海关对发现涉嫌侵权的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收到海关的书面通知后,可以作出申请海关扣留或不申请扣留的意思表示;若提出扣留申请,申请人还应当向海关提供所扣留货物等值价值以上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担保金。第三、海关保护是综合保护。海关对货物侵权状况进行调查认定;对不能认定为侵权状况的货物,海关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对构成侵权的货物海关予以没收并对侵权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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