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底,死者W某的母亲前来我所,述说S故意开车撞死了她儿子,但乐平市检察院却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名提起公诉,被告人S某及家人拒绝对死者家属作出任何赔偿,要求聘请我代理刑事诉讼,为其讨还公道。我接受委托不久,乐平法院即电话通知我开庭审理,我向法官反映,认为该案是故意杀人,不是交通肇事。主办法官说有同感,但移送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没接受。我即以刚接受委托需要时间准备为由,要求法官暂缓开庭,法官同意。
过了几天,我把写好的辩护词交给主办法官,同时寄了一份给中级法院刑一庭,认为本案是故意杀人,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S某有故意杀人犯罪动机。因为案发当天S某就是因X1某之邀前来找X2寻仇,准备了刀具、甩棍等足于致人死亡的凶器,有致人于死地的倾向;案发时X1和X2正在撕打,所以S某才调转车头朝X2直撞过来,把X2身边劝架的被害人W某撞死了。虽然犯罪对象发生错误,但不能改变S某故意杀人的定性。
其次,S某的行为本身可以证明其是故意开车撞人。同案犯T某供述可以证实:我下车后S某一个人开车往乐平方向走,但没有一会儿就掉头回来,直接朝人撞过去了;另一同案犯Y某供述:我后来听T某讲,S某看到X1被人打,开车故意过来撞人;S某自己也供述:掉头时脚轰油门的劲很大,车子飞速往前开,一下子撞过去。虽然S某辩称自己刹车踩到了底,车子都没反映,但侦查机关委托江西豫章机动车性能司法鉴定所做了鉴定:涉案车辆的制动、转向及排挡操作系统技术性能事故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证明S某没有采取制动措施亦即没有刹车,其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十分明显。
第三,车子撞到被害人W某以后并未停下来,而是一直顶着W某的身体撞到墙上才停,导致W某的肝脏、膈肌、肾脏及肠系膜破裂出血,被告人S某明明知道被害人W某已经生命垂危,但其没有采取任何救护措施,而是不顾W某的死活逃之夭夭,导致W某失血性休克死亡。显而易见,被告人S某明知自己逃跑的行为可能导致W某死亡的结果,主观上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客观上已经造成W某死亡,其犯罪行为同样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显而易见,《起诉书》将被告人S某的罪名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明显与事实不符,是对犯罪的放纵,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过了几天,我询问中级法院刑一庭,得到答复:已告知乐平法院按法定程序办。又过了一段时间,乐平法院主办法官告知:审判委员会已讨论,决定移送中级法院。
中级法院受理后,认真审核了相关案卷材料,并到犯罪现场做了大量调查,认为S某的行为有故意杀人的倾向,为慎重起见,决定请示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认为S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已经在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已变更为故意杀人罪,我发表代理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S某故意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S某至今未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认罪悔罪态度不好,建议法院对被告人S某从重处罚。
至此,S某的家属一改拒绝赔偿的态度,请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民事赔偿部分。如果调解成功,按照惯例,我们受害人一方将对被告人S某表示谅解,并极有可能退出诉讼。即便如此,对被告人S某的量刑幅度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之间,因为S某没有减轻处罚情节。相比过失致人死亡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死者W某应当可以安息了。
(作者:景德律师事务所沈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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