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险出险时如何计算
以我国财产保险的赔偿为例,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比例赔偿方式
比例赔偿方式,又称责任赔偿方式。当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或重置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即保险赔偿与损失数额的比例,等于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00%
保险赔款=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
险保障程度最高为100%。如果保险金额超出财产实际价值,则超出的部分无效。
例如,保险财产在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100000元,保险金额为90000元,财产损失金额为60000元,则
保险保障程度=90000/100000X100%=90%
保险赔款=60000×90%=54000(元)
这种赔偿方式把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其目的在于促使投保人在投保时尽量按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投保。同时,这种赔偿方式也体现了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关系。因为保险费是按照保险金额计算的,所以比例赔偿方式在财产保险中得到普遍的应用,适用于各类不定值保险品种。
(二)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将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为保险金额,把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作为第一损失,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作为第二损失。保险人对第一损失负责全部赔偿。第二损失,即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负。
例如,保险财产价值15000元,保险金额12000元,损失金额10000元,计算赔款额。因为损失金额10000元在保险金额12000元限度内,为第一损失,保险人对第一损失负责全部赔偿,所以保险人赔偿10000元。
例如,保险财产价值15000元,保险金额10000元,损失金额12000元,计算赔款额。因为损失金额12000元中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10000元为第一损失,保险人对第一损失负责全部赔偿,所以保险人赔偿10000元。超过保险金额2000元的损失为第二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负。
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计算赔款额,一般来讲对被保险人有利。因为在一般情况下,保险财产全部损失的情况比较少,大量出现的是部分损失。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而损失又在保险金额以内时,采用这种方式可以使被保险人得到十足的赔偿。我国家庭财产保险就采用这种赔偿方式计算赔款。
(三)限额赔偿方式
限额赔偿方式通常分为两种,超过一定限额赔偿和超过一定限额不赔偿(不足限额赔偿)。
1.超过一定限额赔偿
超过一定限额赔偿是指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不负赔偿责任,即事先规定一个免赔额,在免赔额以内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超过此限额,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对于某些易损的运输商品,保险人往往规定一定限度内的损失免除赔偿责任的百分比(免赔率)或绝对额度。
免责限度又分为两种:相对免责限度和绝对免责限度。相对免责限度是指保险人对所发生的损失必须超过约定的免赔率或免赔额度后才能赔付,但赔付时按损失数额全数赔付,而不扣除免责限度以内的金额或数量。绝对免责限度是指保险人对发生的损失必须超过约定的免责限度后才赔付,在规定的免责限度以内的损失金额或数量必须先扣除,绝对不予赔付。
2.超过一定限额不赔偿
超过一定限额不赔偿是指在约定的限度内,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超过约定的限度,不管被保险人遭受多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种赔偿方式一般适用于农作物收获保险。保险只给予基本保障。保险赔款是农作物收获量与限额标准相差的歉收价值。这种赔偿方式只能赔偿被保险人产量不足的损失。如果产量达到或超过限额标准,即使遭受了自然灾害,保险人也不再负赔偿责任。
(四)定值保险赔偿方式
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出险时不论当时的实际价值或市价涨落变动如何,全损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赔偿。这种赔偿方式适用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和无法鉴定价值的高档工艺品、古玩、珠宝等特约保险。
二、投保财产险后应注意的事项
1、妥善保存各种保险凭证,并向单位或家人告知。投保要尽快将保险单复印一份交单位有关人员或家人保存,同时,保险单、保费发票及各种保险凭证,应存放在安全可靠处。
2、保户有义务保护好保险财产安全。《保险法》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投保后,保护对自身财产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按时续交保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投保人一定要清楚保险合同中关于交付保险费和保险合同生效之间关系的规定。
4、保险对象变化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便于保险公司及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因保险对象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拒赔。
5、保单内容变更,需申请批改合同内容。《保险法》第20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如被保险人可就保险期限、财产使用性质、保险人、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进行调整,并可追加险种。
三、保险理赔程序是什么
1、立案查验
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验,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3、核定保险责任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保险理赔就告结束。如果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就构成一种违约行为,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是指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金的利息损失。为了保证保险人依法履行赔付义务,同时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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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 3、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 4、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除此之外,合同还可...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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