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指定管辖决定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1:35:50 246 人看过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的程序,包括裁定方式和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两种处理方法,最高法院可指定下级法院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是指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上级人民法院或同一审判程序下的其他法院认为某个案件更适合由下级人民法院或其他法院审理,从而将该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或其他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

在指定管辖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对于有管辖异议的案件,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将案件移交给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由该公安机关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二是被指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报请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与该市中级法院协商后,中级法院指定该市某基层法院管辖,并通知与中级法院对应的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再通知相应的基层检察院。

在刑事案件指定管辖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或同一审判程序下其他法院认为某案更适合下级法院审理,交由其审理的程序。上级法院可裁定下级法院行使管辖权。对于管辖异议案件,可移交给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公诉,或由上级公安机关与中级法院协商后指定基层法院管辖,并通知相应检察院。最高法院可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 管 辖 第二十二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提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有关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实、管辖争议情况、协商情况和指定管辖理由,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层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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