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其中强拿硬要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怎样界限正当防卫
从总的来讲,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就是正当防卫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的,就是非正当防卫的行为。而怎样具体划分正当防卫与非正当防卫的界限,并正确认定和处理非正当防卫行为,在实践中也还存在许多认识问题与实际问题,值得在理论上加以研究和探讨。非正当防卫行为,主在有防御行为、假想防卫、事前防卫、防卫挑拨、防卫不适时、防卫过当、逆防卫、无限防卫等等。下面将对相关行为进行阐述。
(一)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一个人由于想象和推测,在认识上产生了错误,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认为存在,因而错误的实行了防卫,造成他人无辜的损害。
(二)事前防卫
事前防卫即对于只是流露侵害意图,或者处于犯罪预备状态,尚未构成直接面临的威胁的行为进行先行防卫。
(三)防卫挑拨
正当防卫成立的实质在于防卫目的的正义性。如果行为人为达到目的,以挑拨、寻衅等手段,故意激怒、诱惑他人向自己实施侵害,而后借口“防卫”,造成他人伤亡的则是防卫挑拨,不是正当防卫。
(四)相互斗殴
只要形成相互斗殴,双方的行为就都是违法的,任何一方都不是正当防卫。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害的,都要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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