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的时代是人权的时代,人权理念不断的丰富和充实,让更多人的权利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日益成为引导时代潮流的突出主题。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近代以来人权理论和民主宪政发展的结果。研究刑罚执行中的人权保障,旨在谋求服刑人员的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相互佐证、相互协调,并使刑罚执行的人权保障实践与人权保障之间的错位缩减至尽可能小的程度,从而使刑罚执行中涉及的人权得到充分保障。
刑罚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单纯的权力关系。国家在有权惩罚罪犯的同时,也负有保障罪犯权利的义务。服刑人员作为被惩罚的一方,与代表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具有先天的不平等性。因此强化其应享有权利的保障,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的权利也需要保障。特别是在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具有实际利害关系的罪犯减刑程序就更应该认真倾听被害人的要求与愿望,只有这样才可以消弭被害人对罪犯减刑的的不理解,实现减刑程序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2.维护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源于英国古代法中的自然正义观念,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它表明要给利益被决定者倾听的机会,否则任何裁决者的决定都不应当有效。所以在做出决定时,不仅要阐明决定理由,还要保障程序结果接受者的参与权。即所谓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公正的程序之中,当事人的主张或异议都可以得到充分表达,互相竞争的各种层次上的价值或利益都可以得到综合考虑和权衡。不满和异议被过程吸收了,一种完善的解释和判断最终被采纳。
减刑程序,作为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个必备的环节,必须受程序正义标准的约束。程序的公开性和参与性既要求被减刑的服刑人员参与和表达的权利,也要求与减刑程序密切相关的被害人以及社会各界的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3.效率和公正的统一
公正是对人的伦理性需要的满足,效率是对人的经济性需要的满足,两者共同在服务于人对幸福生活的追求的框架内协调统一。公正作为法律的首要价值目标,是被普遍接受的一种传统观念,但并非唯一的价值目标,因为资源供给的有限性与资源需求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着客观的、永恒的矛盾。因此,如何以最低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效益,是司法资源有效配置的核心问题。
推进减刑案件开庭审理,表面上看,开庭审理程序的设置非但没有减少成本,反而增加了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负担。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一项减刑裁定的是否下发,必然涉及到一名罪犯的切身利益。减刑与否以及减刑幅度的大小等应当得到服刑人员的理解和认可,并使其他旁听服刑人员在亲身经历减刑审理程序后看到自己重新回归社会的希望。减刑庭审程序是在相关国家机关和被提请减刑罪犯的参与下,通过听取刑罚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以及被提请减刑罪犯的陈述、申辩,并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下,进一步核实证据,查清事实。将减刑程序放在阳光下,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这样也就意味着大大降低裁定错误的风险,预防了腐败,而且也会激励其他服刑人员更加积极的改造。也就是通过提前支付较少的交易成本,既确保了公正又实现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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