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张女士购得重型厢式货车一辆(以下简称大货车),挂靠于某运输公司。2009年6月20日,该车在交警部门登记时,所有人登记为运输公司。2009年6月30日,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张女士雇请两人作为该车驾驶员,经营货物运输业务。
2010年5月24日,大货车出现故障。当日下午,张女士随同驾驶员将该车送到修理厂进行修理。当日晚上及次日上午,修理厂修理工张某对该车进行了修理。2009年5月25日上午,张女士前来修理厂查看修理情况时,修理工张某讲已经修理完毕,张女士结付了修理费用。当日下午,张女士带着驾驶员小王(化名),一同乘坐小王所驾轿车,前来修理厂提车。
到达修理厂后,小王认为货车的断气刹尚未修好。张女士找到修理工,向其提出前来检查的要求。邱某要求张女士自己去找。因当时正值午休,张女士称到男宿舍去找张师傅不方便。随后,邱某主动去给大货车检查。
此时,大货车停放在修理厂内场地上,车头向东,车尾向西,车头距东侧围墙较近。邱某、小王、都到大货车后面观看断气刹的分泵,张女士站在大货车北侧荫凉处。邱某观看后,叫驾驶员上车检查有无气压。听到吩咐后,离开大货车后面,去将所驾轿车移动,以便大货车后面有相对安全的地段。小王则进入大货车的驾驶室,发动大货车并挂上倒档向后试车。
正在大货车后桥下面观察检查的邱某,见小王倒车,赶紧向北侧躲避。因避让不及,大货车的左后轮碾压到邱某的右手、右腿。邱某大叫,张女士也呼叫。小王听到呼叫后,知道车辆后面有情况,立即挂上一档向前行驶一点后停车。小王、张女士等人将邱某从大货车下救出,送到海安县人民医院救治。张女士随后报警。
【未能认定交通事故】
邱某被送至海安县人民医院后,经初步检查,右手、右下肢外伤后疼痛、流血,建议转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为通医附院)治疗。当日下午,邱某被转至通医附院,诊断为右手掌不全离断,左环指指腹缺损,右下肢软组织挫裂,右腓骨骨折。邱某当即住入该院,并于当日行清创右手掌再植、右小腿自取皮再植术,经对症治疗,于同年9月16日出院。
2011年1月18日,司法鉴定部门依照相关程序对邱某伤残程度及康复治疗费用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邱某因交通事故致双手丧失功能10%以上,不足30%;右踝关节活动受限,经计算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不足25%,分别评定为九级和十级伤残,同时还确定邱凤芝伤后140天误工,住院期间需两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两个月。
本起事故发生后,经张女士报警,交警部门派员到场处理,进行现场勘查并询问事故双方当事人及证人。2011年4月21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认为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同时告知双方就损害赔偿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强险应否担责之争】
因案涉各方当事人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引起诉讼。庭审中,当事人间除对其他问题存在一定争议外,主要就本案能否认定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交强险责任产生激烈辩论。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邱某因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原告因伤致残,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要求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该损失数额应当结合其受侵权程度、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为此酌情确定为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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