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患者刘先生(男,60岁),三年前因精神障碍一直在甲医院住院治疗。事发当日晚20时左右,当班护士吴某错将患者王某的口服药给刘先生服下,当班医生李某知道后立刻给予刘先生温水洗胃等紧急治疗。后转入市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死亡(未尸检),死亡原因为Ⅰ型肾衰。患方认为刘先生系因护士拿错药而死亡,起诉甲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
诉讼中,法院经甲医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为,甲医院对被鉴定人刘先生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刘先生的损害后果(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的过错参与度为同等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刘先生因精神障碍入住甲医院进行治疗,双方之间形成了医患的权利、义务关系。甲医院在为刘先生治疗时存在过错,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应由甲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参照司法鉴定意见,酌定甲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甲医院赔偿患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
患方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刘先生虽然是农业人口,但已入住甲医院长期治疗三年,应按城镇户口计算赔偿损失。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普法】
三查七对,是护士的日常功课,给药错误是护士工作的大忌。关于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由医疗机构对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追偿。关于行政责任,当班护士违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根据情节最高可处以警告、罚款以及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等处罚。关于刑事责任方面,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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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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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科护士给患者换错药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0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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