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坪山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9 10:15:14 383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我市教育发展规划和我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及安全规定2.培训机构名称符合规定教育机构民称为:行政区域名称+字号+培训中心(学校、学院等)3.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4.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其人数应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5.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6.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7.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8.教育培训机构的分教点、按不低于培训中心设置标准设置9.有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办理材料

提交原件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1)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2)举办者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3)拟任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提交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

以教育培训机构(培训中心、培训学校)的名称出具,包括培训中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10万元,流动资金不低于5万元;培训学校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30万元,流动资金不低于20万元

培训中心流动资金不低于5万元,培训学校流动资金不低于20万元

(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场所要求利用非国有资产,场地用途不能为厂房或住宅,租赁期不少于3年。(1)场所为举办者自有:提交房产证或产权登记信息凭证(2)场所为举办者租用: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满足学校安全使用要求;或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房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提交原件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建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室内空气检测报告

验原件收复印件

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少于5人,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

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龙岗分厅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2.受理

后台工作人员2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材料。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受理并出具电子《受理回执》;材料不全的,告知本人,出具电子《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告知本人不予受理,出具电子《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审批人员审核材料,4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有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组织专家开展专家评审(不计入时限),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报局领导讨论决定。

4.决定并送达

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6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制作结果文书并告知申请人领取结果文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大厅取号,通过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于2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区教育局4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实地)审查,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审查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讨论决定。

4.决定并送达

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6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送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行政服务大厅1-2楼

五、办理时限

6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坪山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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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8日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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