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求,按规定分配给其成员经营家庭副业的土地。私人土地的管理部门是土地管理办公室。一是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二是管理地籍管理中的土地调查、统计、登记和发证。三是管理全镇建设用地的征用和规划。四是检查监督全镇各村土地利用情况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配合区国土部门处理重大纠纷。5负责全镇土地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相关知识:农村私有土地的法律性质
建国后,农村私有土地的法律性质散见于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和农业经济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首先规定了私有土地的法律性质:私有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它是一种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同时规定,每人的私人土地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1956年《先进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16条、1957年《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1981年《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分别扩大了自留地规模,从最初的5%到15%。此后,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应当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归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但没有单独提及私有土地。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仍然规定,私有地块和山体归农民集体所有。因此,私人土地的法律性质应等同于承包地,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具体政策适用的角度看,私人土地与其他耕地的主要区别在于私人土地不征收农业税。当然,承包地农业税已经取消了。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到目前为止,私人土地和承包土地在法律上没有区别。租约到期后,当然会出现续约和重新签约的问题。集体的性质没有改变。转包涉及集体利益,需要集体成员决定。
我们提醒您,因农村私有土地引发的纠纷,可以向村委会、土地管理局投诉,也可以申请调解。否则,只能到当地法院强制起诉。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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