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5:43:33 245 人看过

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又称垂直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环节或层次而有交易关系的企业,如制造商与销售商、批发商与零售商,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现实中比较常见的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有:

(1)维持转售价格,是指制造商(供应商)确定销售商向客户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协议。

(2)搭售,是指销售商在购买方购买其所需要的商品时,要求其以购买其他其不需要的商品为条件,或者在销售一种商品时捆绑销售其他商品。

(3)独家销售协议,又称为排他性交易协议,通常包括一个或者一系列协议,其中约定供应商同意在特定的地区内向销售商独家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同意只从供应商处购买用于转售的一类商品,或者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上述约束。

(4)选择性交易,又称为选择性销售,是指制造商根据特定的资格标准选择销售商的一种销售制度。

(5)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知识产权,不得被视为是限制竞争。

但是,如果协议对权利取得人或被许可人强加的限制在内容上超出保护权的范围,或者被保护的权利超出了保护期限,该限制则是非法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11: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文章
  • 市场竞争者的类型
    (一)愿望竞争者愿望竞争者指提供不同的产品以满足不同需求的竞争者。例如消费者要选择一种万元消费品,他所面临的选择就可能有电脑、电视机、摄像机、出国旅游等,这时电脑、电视机、摄像机以及出国旅游之间就存在着竞争关系,成为愿望竞争者。(二)普通竞争者普通竞争者指提供不同的产品以满足相同需求的竞争者。如面包车、轿车、摩托车、自行车都是交通工具,在满足需求方面是相同的,他们就是普通竞争者。(三)产品形式竞争者产品形式竞争者指生产同类但规格、型号、款式不同产品的竞争者。如自行车中的山地车与城市车,男式车与女式车,就构成产品形式竞争者。(四)品牌竞争者品牌竞争者指生产相同规格、型号、款式的产品,但品牌不同的竞争者。以电视机为例,索尼、长虹、夏普、金星等众多产品之间就互为品牌竞争者。
    2023-04-24
    439人看过
  • 对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和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的防范对策
    style="margin-bottom:6px;">近三十年来,许多跨国公司通过在中国建立地区总部和设立运营中心而逐步实现集团化,在我国的竞争实力明显增强。跨国公司的大举进驻和对我国的大规模投资,缓解了我国经济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使我国工业技术水平得到了迅速提升,促进了我国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将我国经济纳入了国际轨道,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回报这些市场开拓者的时候,我们不能忽视跨国公司所带来的负面效果,某些跨国公司依赖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遏制我国企业的发展,并在某些行业形成了垄断格局,对我国某些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发展已经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必须对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进行有效的防范和监控,形成良好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以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一、跨国公司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的实现(一)依赖资金实力通过并购削弱我国市场竞争,谋求垄断地位跨国公司的融资实
    2023-06-07
    300人看过
  • 论竞争法中两种限制竞争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一、限购排挤行为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他经营者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该行为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行使,使生产同种商品的其他经营者被排斥在特定的市场之外,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竞争秩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明文禁止了这一滥用优势地位的限制竞争行为。限购排挤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客体与客观方面客体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而被限购排挤行为所损害和扰乱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关系及公平竞争秩序。该行为强制安排他人与被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妨碍了其他经营者的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由流通,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4条对限购排挤行为作了列举:限定用户、消费者只
    2023-06-12
    426人看过
  • 潜在竞争对手的类型
    潜在竞争对手是指暂时对企业不构成威胁但具有潜在威胁的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的可能威胁,取决于进入行业的障碍程度以及行业内部现有企业的反应程度。入侵障碍主要存在于六个方面,即规模经济、品牌忠诚、资金要求、分销渠道、政府限制及其它方面的障碍(如专利等)。潜在竞争对手有哪些类型呢?1、不在本行业,但能够轻易克服行业壁垒的企业当提供互补或替代产品的企业对另一方的市场情况,例如需求状况、价格水平、销售渠道、生产成本、原料供应都比较了解时,进入对方市场的壁垒就比较低。如果企业进入互补或替代的市场能显著地提高原有产品的销量和竞争能力,那么它进入的可能性就非常大。如报社与杂志社都非常熟悉对方的业务和市场,为了争夺同一个客户群,它们之间的竞争往往很残酷。它们有现成的品牌和声誉,一且有合适的机会,它们就有可能进入替代品的行业,在同一市场中展开激烈竞争。2、进入本行业可产生明显协同效应的企业企业进行整体性协调后
    2023-04-24
    357人看过
  • 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是企业发展和创新的根本驱动力,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若影响或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不仅对行业本身,更会对整个市场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损害。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有时具有两面性,合法与违法的判别往往是一线之间,非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背景,极易发生误判。由此,对于刑事责任这种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应当保持谨慎和慎刑的态度。崔林目前,我国立法上对行业协会的概念尚无明确的界定,学术界较多地将其认定为是同行业企业自发组建的非营利性、自律性、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行业性组织,它以谋求和增进本行业企业的共同利益为根本宗旨。进一步说,从事相同行业的企业往往有大体相同的利益要求,由此使其具有共同的利益目标,共同利益是行业协会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根本推动力。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就我国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而言,大力推动行业协会的发展,充分发挥其自主自治、自我协调、自我维护的诸多功能已是当今改革进程中必然
    2023-06-07
    495人看过
  •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具体有哪些
    关于垄断协议,亦可称为联合限制作弊行为,它主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协议、决议或是相关的联合行为,其目的在于消除、制约竞争。对于这类垄断协议,我们在判断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时,应当关注它们是否有效地排除了、限制并损害了实际的竞争优势。垄断协议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两大类别,即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其中,横向垄断协议重点强调各参与方位于相同的生产或流通环节内,无论是作为生产商,还是销售商,或购买商,只要双方具有直接的合作关系,都可能构成横向垄断协议。而联合限制作弊行为具体涵盖以下几类行为:(1)固定或调整商品的售价;(2)缩减或限定商品的生产或销售量;(3)分割销售或采购市场份额;(4)限制购买新的技术设备,抑或限制技术创新及新产品开发;(5)发起联合抵制活动;(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所认定的其他类似的垄断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
    2024-08-02
    205人看过
  • 关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规定
    style="margin-bottom:6px;">各国反垄断法都有关于适用除外或豁免[11]的规定,即反垄断法中不仅有禁止或限制的非法垄断,而且还有得到允许和保护的合法垄断。这是由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的非惟一性所决定的,因为维护竞争的目标是非常重要的,但还必须同时考虑到一个国家或地区其他经济社会目标,在某些情况下,允许限制竞争可能对整体经济或公共利益更有利。适用除外或豁免的规定在本质上是反垄断法的目标与其它经济、社会目标协调的结果,是法律权衡利弊后的理性选择。在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制度中,针对特定行为的豁免规定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就规定,在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两个积极条件和两个消极条件)时,有关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就可获得豁免:有利于改善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或者有利于促进技术或者经济的发展;使消费者能够从由此获得的利益中分享公平的份额;不对有关企业施加并非为达到
    2023-06-07
    113人看过
  • 特许经营的哪些行为属于限制竞争?
    1、商家给某件商品固定价格;2、在买卖过程中搭售其他东西;3、竞争业务的限制;4、排他性交易行为。另外,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限制竞争的,将要承担下面的法律责任:1、将会
    2023-04-30
    113人看过
  •  受到限制的违规行为有哪些类型?
    本文介绍了交叉路口的导向标线和禁止标线。导向标线包括禁止进入车道和禁止掉头左转弯等,不遵守这些标线将无法进入相应的车道或被罚款。禁止标线包括单黄实线、双黄实线和黄色大叉,行驶过程中压线或越线都属于违法。因此,在交叉路口,遵守导向标线和禁止标线是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在交叉路口,若您不遵守导向标线,则您将无法进入相应的车道。2、在不允许掉头或禁止左转弯的路段掉头或左转弯。4、单、双黄实线都属于禁止标线,行驶过程中压线、越线都属于违法。5、禁止标线即地上的黄实线(路中间分隔带禁止越过)和黄色大叉(代表禁止停车),压上去即违反禁止标线指示。 违 反 导 向 标 线 的 行 为 有 哪 些 ?导向标线是指道路上设置的指示车辆和行人行驶方向和位置的标线,包括路标、禁令标牌、指示牌等,旨在引导车辆和行人遵守交通规则,提高交通安全。然而,有些人不遵守导向标线,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
    2023-09-13
    166人看过
  • 什么是行政性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中所具体包含的行为包括:获得行政许可以及授权的经营者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政府机关限制商品流通,限制正常竞争的行为等。一、强迫交易罪的认定刑法规定的强迫交易行为的具体表现有以下五种:第一,强买强卖商品。这里所说的商品,应当是指在市场上可以买卖的商品,包括伪劣产品,但不包括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强买、强卖通常表现在,行为人以他人无法接受的超低价格强行购买他人的商品,或者以他人无法接受的超高价格强卖其商品。除此之外,假如行为人以适中的价格,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根本不需要也不愿意购买其商品的人购买其商品,是否可以构成本罪?我们认为,这种行为明显违反商品交易的自愿原则,与其他强买强卖并无本质区别,情节严重的,也应以本罪论处。第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这种交易的对象不是一般的物质性商品,而是劳动服务,如文化、教育、医疗、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其
    2023-06-23
    217人看过
  •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与一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共性,但又有自己的个性。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的级别,但从规定所规范的范围是排斥中央国家一级的政府机关即国务院,而专指地方各级政府,包括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所属部门的范围,则既包括中央又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部门性经济管理机关及职能部门。2.这类行为的客体是竞争条件下经营者从事交易的商品。竞争条件下交易的商品都应遵循市场规律进行流转。而限制竞争行为或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此类行为指向的目标是市场上本来平等竞争的经营者所经营的商品。限制竞争,使本应公平交易的竞争成为不可能交易或成为不平等交易。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对
    2023-06-07
    206人看过
  • 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特点有哪些
    限制竞争行为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系。限制竞争行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是竞争带来的消极产物。它们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也严重地损害了其他竞争者、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三者相互联系、互有交叉,并没有绝对的界限,本质上同属破坏竞争的行为;但是,在行为方式、目的、程序等方面又存在着区别和差异。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1、限制竞争行为紧紧依附于其自然垄断地位。消费者对垄断行业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不可或缺和不可选择性是使得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屡屡得逞的主要原因。2、限制竞争行为往往借助或依托政府部门或其他公用企业的行政权力、特殊地位、行业优势得以实现。公用企业作为被指定的经营者,与实施限制行为的权力者共同分享限制竞争行为所带来的垄断利益。如保险企业往往通过公安、教委、卫生、旅游等部门的力量在车辆、学校、医院、风景区等领域大量推行强制保险。之后,保险
    2023-05-01
    145人看过
  • 跨国公司为什么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
    (一)跨国公司对市场和利润的追逐是内因跨国公司运转的最终目的是市场的占领和获取利益最大化,而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是达到此目的成本较低的途径,于是,跨国公司总是寻找机会可以凭借其雄厚的实力,实施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跨国公司于是积聚可以使其采取最佳手段的实力,如前所述,在我国各行业中跨国公司的实力主要表现在对资金、技术和品牌的控制上。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跨国公司会采取贿赂等腐败手段来获得优势地位,这在象中国这样处于经济政治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并不稀有。相对于国内企业而言,跨国公司在一些行业中拥有绝对的资金、技术、品牌及管理优势,当跨国公司进入一个在这些方面都处于明显劣势的国家时,这些优势往往就会直接成为市场力量。跨国公司凭借这种绝对的市场力量可以轻而易举地击垮处于明显劣势国家的企业,从而在一些市场上取得控制地位。而跨国在取得控制地位之后,就不可能不去采取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以谋取尽可能高
    2023-04-24
    67人看过
  • 限制竞争行为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一、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限制竞争行为没有行政处罚权。但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案情;二、民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使下没区、县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对限制竞争行为有行政处罚权;三、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在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同时又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构成两种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这两种行为可以一并处理;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
    2023-05-01
    214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既包括具有经济优势力量的经营者滥用其经济实力限制他人竞争的行为,又包括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更多>

    #限制竞争行为
    相关咨询
    • 限制竞争行为是否违法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该政府的行为是限制该企业的正当竞争,它滥用行政权力,搞地方保护主义,限制产品进入流出本地市场,其目的是为了谋取行业或地方的局部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2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入外地市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了这一规定,即构成了限制竞争行为。 所以该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
    • 什么是不应有的限制竞争行为?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12
      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是不应有的: 1、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 2、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运出。
    • 限制竞争行为情节要件详解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3
      核心内容: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限制竞争行为要件的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限制竞争行为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系。限制竞争行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是竞争带来的消极产物。它们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也严重地损害了其他竞争者、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三者相互联系、互有交叉,并没有绝对的界限,
    • 公用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限制竞争的行为?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02
      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
    • 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6-01
      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若违犯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