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债务人主动还债的一点思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08 14:25:22 424 人看过

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笔者认为在涉及债务纠纷时,该条存在巨大缺陷.

一.立法本身矛盾。

如果债务人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就强制执行了,如果没有能力执行,公安机关不能立案,该条的设立形同虚设.

二、查证工作难度很大。

该条的核心要件是有能力执行,债务人为逃避处罚,往往在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就将财产隐藏、转移、变卖、甚至毁损,造成无能力执行的假象,现行司法实践中,执行难的现象,就足以证明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做了大量的查证工作,也无法查明其财产,无法证明其有能力执行。

现举一案例说明:有一起非法拘禁案件,该案的被害人即债务人,欠债50余万元,三年未还,法院多次强制执行,因债务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果。而债务人的实际情况是,他本人在广东韶关开矿,出入有一台奔驰,一对儿女在英国留学,其妻是某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债务人被讨债人非法拘禁,逼取债务时,分二次从银行取款二十万元。这足以说明债务人是有能力执法院判决的,但在这一起非法拘禁案件发生前,债务人有能力执行的事实却未能查明。

三、容易引发其他刑事案例。

债权人在打赢了官司,拿下到钱的情况下,求助法院,因查不到财产,法院无法强制执行,求助公安机关,因查不到财产,无法证明债务人有能力执行,也不能立案。这时候,债权人为拿到钱,往往采取极端手段,如非法拘禁债务人,伤害债务人,绑架债务人及亲友等,债权人的这些极端手段,往往会触犯法律,而受到处罚。这样一来,债务人不仅拿不到钱,还要受到处罚。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非法拘禁案件,都是由债务纠纷引起的。因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办法,更助长债务人欠债不还的嚣张气焰。

笔者认为该条应作出修改。

一、如何作出修改。

去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限制,只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必定自己想办法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就要受到处罚.

情节严重主要以下情况为宜:一是债务达到一定的数额。二是欠债达到一定的时间。三是债务人在债权人追讨债务的情况下,没有还款。

二、修改后的好处。

司法机关节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不需要进行债务人是否有能力执行的查证工作。再者可以促使债务人主动还款,其隐藏、转移、变卖、甚至毁损财产的行为将失去意义,唯一的选择就是消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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