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六种常见情形包括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24 14:41:28 478 人看过

一、票据诈骗罪六种常见情形包括哪些?

票据诈骗罪六种常见情形包括使用变造票据、伪造票据、复制票据、签发非法票据、使用无效票据和冒用他人票据。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此项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同上述第一种情形一样,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也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二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三是指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符”,可以是与其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也可以是与所有预留印鉴不符。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保证。这里的“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又包括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支付能力。

6、使用伪造的票据

伪造是指票据上未记载的当事人伪造他人签名的行为。票据行为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发生伪造,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其他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可以是活人,可以是死人,也可以是不存在的虚拟人。印章的来源,有私刻的假印章,也有偷来的真印章。

二、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证的区别是什么?

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证的区别包括客观特征不同、犯罪客体不同、主观方面不同等。

1、客观特征不同

票据诈骗罪主要表现在知是伪造、变造的票据而使用,或明知是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或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从而骗取财物;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则表现为伪造、变造汇票、本標、支缥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以吸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佣卡。前者侧重于使用,后者侧重于伪造、变造。

2、犯罪客体不同

票据诈骗罪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票据管理秩序,犯罪对象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对象除汇票、本票和支票外,

还包括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以及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佣卡。

3、主观方面不同

票据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则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三、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1、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区别为侵犯的对象不同。

金融凭证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既不包括本罪所说的本票、汇票和支票这三种票据,也不包括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如:信用证及其附随单据和信用卡等,但上述都属于银行结算凭证。

2、金融凭证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别:

(1)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对自己使用的委托收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是否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以及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对所使用的委托收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不知道是伪造或变造的或者虽然明知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2)从客观上看,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是否发生在金融活动中及其使用所非法获取、占有的公私财物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在金融活动中使用但非法获取、占有的公私财物达不到数额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如果不是在金融活动中使用而非法获取、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也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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