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2、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3、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对于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4、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8个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逾千万外来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权益易受侵害
广东省是全国流动人口最多的省份,共达2350万左右,而其中妇女占了49%以上。她们大多数在企业工作,为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她们又是权益最易受到侵害、自身维权能力较弱的一个群体。
昨天,外来女工劳动争议研讨会在广州召开,来自妇联、劳动和司法界的人士带来了60多宗有关的典型案例。其中,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工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尤为突出,法律专家针对一些个案作了分析,希望能为外来女工带来有益的启示。
怀孕意味着失业?
来粤打工的女工多处于青春期,怀孕对她们来说往往亦喜亦愁。因为,她们如果告知单位,可能就会被解雇。这类问题相当普遍。
[个案]
曾在东莞某陶瓷有限公司任会计的肖玉梅,于2002年4月25日发高烧,已经怀孕的她,病得越来越严重,而且意识模糊,经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陶瓷公司随即辞退了她。东莞市法律援助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两次到陶瓷公司协商,但陶瓷公司坚持不愿赔偿。律师于是代理肖玉梅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患病尚在治疗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陶瓷公司在劳动者患精神病期间和怀孕期辞退当事人是违法行为。最后,仲裁庭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肖玉梅医疗和生育待遇15742元。
孕妇调职就要服从?
目前,生育保险的力度不够,社会对三期妇女的责任就集中到女工所在的单位。有些用人单位想推卸责任,而故意不合理地调动三期女工,以逼其自动辞职。当女工向劳动或司法部门反映后,企业就将其调回,但过后变相整她。
[个案]
陈玲是深圳某投资顾问公司员工,入行3年因工作业绩突出而被提升为业务部副经理。2001年9月陈玲怀孕,由于出现严重的高危妊娠反应,经公司领导批准,陈玲请了两个月的病假。在此期间,公司停发了她的工资,并电话通知解聘陈玲。她在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向深圳市妇联寻求法律援助。律师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审理过程中,该公司辩称因陈玲怀孕而调整其工作岗位,而她拒不服从安排,所以才将其辞退。
[分析]
仲裁庭认为,本案的用人单位在员工怀孕期间单方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扣发员工的病假工资等行为显然违反了有关女工权益法律的规定,因此最终裁决:该公司支付陈玲三期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病假工资、产前检查费、生育费等费用。
冒用身份证工伤不赔?
我省的外来工中,因为各种原因冒用他人身份证来打工的情况屡见不鲜,一旦发生工伤甚至死亡事故,就会引起关于赔偿的纠纷。社保部门会因为投保者与赔偿主体不符,而不支付赔偿;而企业又因为已经为其投保,而不愿再予以赔偿,即使没有投保,企业也会以工人有过错而不愿承担责任。那么,有关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个案]
小王于2002年9月进入中山市某玻璃厂工作,因其未满16周岁,便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和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10月,小王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属八级伤残。厂方向她支付了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但其余工伤待遇没有支付。后来厂方发现小王未满16岁,冒用了他人身份进厂工作,于是认为小王本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就工伤补偿问题发生劳动争议,于是小王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小王不满16岁而冒用他人名义与某玻璃厂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在小王被认定为工伤后厂方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该工伤认定已经生效,厂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该厂未为小王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厂应负责支付小王的各项工伤待遇。仲裁委员会裁决厂方支付小王各种费用近21000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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