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22:13:02 381 人看过

浙劳社老〔2007〕7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人”或是“中人”的界定以首次参保缴费时间为准,首次参保缴费时间在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条件和待遇按“新人”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前中断工作的年限不设零指数,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对1997年底以前的中断年限不设零指数。

三、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因单位改制、破产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间断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如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计发按浙政发〔2006〕48号,浙劳社老〔2006〕1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企业参保人员不满40周岁办理退职手续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统一按233个月计发;满70周岁及以上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其个人账户计发月数统一按56个月计发。

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六、刑满释放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实际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计算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应以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服刑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以本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相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计发,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从实际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执行。

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其军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而以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军队复员干部到企业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复员干部自谋职业的,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政策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军队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在复员和转业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复员转业到地方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八、外省农民工因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或在职职工因出国出境定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后,没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享受一年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对统一制度前的缴费年限,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2个月的1997年底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九、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复员转业人员转入企业工作的,其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按本人的缴费工资与相对应年份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按当地替代指数确定。

十、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统一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2006年1月1日后已按11%的比例办理转入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一律调整为8%,企业缴费划入的3%转入统筹基金。原已办理一次性“协缴”的人员,其11%的个人账户规模可保持不变,今后新产生的“协缴”人员,其个人账户规模统一按8%执行。“协缴”人员再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新产生的个人账户与原账户合并,缴费年限不再重复计算。

十一、符合延缴条件的参保人员,延缴后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时,应及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手续。计算其基础养老金或过渡性养老金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本人办理领取手续时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以本人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相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计发,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从办理领取手续的次月起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通知

抄送: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社保中心。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07年1月16日印发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7-01-15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3: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养老保险相关文章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为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确保省政府提出的全省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我省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全省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211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清理拖欠工作的组织领导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求高,也是当前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中心工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从明年开始,要把农民工工资清欠纳入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并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要建立专门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劳动管理联席会议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维权的态势。要与建设部门一
    2023-04-22
    94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厅局属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按照《河北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厅局属企业改制中有关审批权限、程序的通知》冀国企办[2004]6号文件通知精神。现就省直厅局属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安置方案的编制内容。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要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省属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与职工安置费用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226号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职工安置方案,认真测算有关费用。二、职工安置方案的备案程序。1、改制企业将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报主管厅局审定;2、改制企业将职工安置方案、主管厅局审定意见连同省直厅局属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备案表一同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收到上报的材料后,对材料中不符合政策规定或程序不合法的,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回复改制企业,改制企业应根据回复意见作出修
    2023-06-09
    356人看过
  •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来源:作者:时间:2011/01/2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2]10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2]10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2002年3月7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5年我省开展这项试点工作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
    2023-06-09
    87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劳社部函[2000]191号【发布日期】2000-11-20【生效日期】2000-11-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全面了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状况,为下一步制定整顿规范政策提供依据,我部决定对全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和内容(一)清理检查的对象。主要是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部门、大型企业的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经办机构)。(二)清理检查的内容。重点是检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组织章程和操作规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2022-04-15
    282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办发〔2009〕5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控,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二、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三、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按照以下办法执行:(一)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之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二)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高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前连续缴费期间和分娩后12个月缴费期间的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补支的生育
    2023-06-09
    319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河北省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加强劳动分配率或人事费用率的分析,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现就建立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通知如下:一、人工成本及构成1、人工成本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因使用劳动力所发生的各项直接和间接人工费用的总和。2、人工成本的构成包括: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和其它人工成本等。二、人工成本的指标体系1、人均人工成本;2、劳动分配率;3、人事费用率;4、人工成本利润率;5、人工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比重。三、人工成本列支项目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进入成本。2、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及职工住房费用等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入成本。四、人工成本调查和发布制度1、
    2023-06-09
    135人看过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了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4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39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5元调整为45元。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5元调整为315元。三、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
    2023-06-09
    201人看过
  • 新疆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通知
    最近,各地在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要求自治区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根据《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顺延时间不受年龄的限制。但对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前参保、顺延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区的,可在顺延5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按当年核定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费率为28%(灵活就业人员为20%),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予以认可,并参与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二、关于养老保险待遇衔接问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本人不愿顺延缴费的,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023-05-29
    459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1号令公布,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的贯彻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对《规定》的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采取讲座、咨询活动、印发小册子等方式,加大对《规定》的宣传力度,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企业主的守法意识。目前,一些个私企业为保持其低成本优势,将最低工资标准这一最底线直接作为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而最低工资标准本身并不是工资支付的一个实际标准,是向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法定最低限。针对这一问题,各地要重点向一些个私企业做好宣传,改变企业主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问题上的模糊的认识。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一)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省政
    2023-06-10
    115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的要求,不断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在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保护女工权益及禁止使用童工等方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政策,对规范劳动用工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一些地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由此而引发的争议、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任务十分繁重。《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为各级政府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强化监督检查职责,建立
    2023-06-10
    432人看过
  •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2000]27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二000年十二月)根据原省劳动人事厅等四部门《关于省属国有企业结构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人办字[2000]131号)精神,现就我省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指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下列人员:(一)因企业破产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安置的人员;(二)因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失业人员。(三)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二、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国有破产企业中与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023-04-25
    188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意见
    【法规标题】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意见【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浙劳社老[2005]127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5.08.03【实施日期】2005.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法规标题】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意见【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浙劳社老[2005]127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5.08.03【实施日期】2005.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保险【唯一标志】16845101【全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意见(浙劳社老[2005]127号2005年8月3日)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函〔2002〕45号、浙政办发〔2004
    2023-06-09
    498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10号苏财社〔2007〕56号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有关规定,现予发布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3782元。二、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月缴费基数为1982元。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确有困难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月缴费基数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即月缴费基数1387元。四、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
    2023-06-04
    371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冀政[2004]14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动我省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年金是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企业自愿实施的养老保障行为,是企业全面薪酬福利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改善企业内部分配结构,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同时可以积累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发展企业年金是一件利国利民利企业的好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意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提高社会各界对企业年金重要性的认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为发展企业年金营造良好社会氛
    2023-06-10
    259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多>

    #养老保险
    相关咨询
    •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是怎样办理的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8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出台新规,对全省已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作了详细规定。 个人缴费全计入个人账户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各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起,在单位工作期间中断缴费的年限,且单位过去已申报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录的,按已申
    • 关于浙江省社会保险的申请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29
      两种可能:1、社保登记号错误2、数字证书需要从新绑定一下。由于你前一天开通过,估计就是网络的问题,小等两天吧。
    • 为什么要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4
      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显现出一些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保;个人账户没有做实,未能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基金的需求;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统筹层次比较低,多数地区还没实
    •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27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口众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的情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主要是对现行的制度办法进行调整、完善。考虑到各地区和企业的情况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对职工养老保险作出具体规定,允许不
    • 深圳保险企业社保制度中关于养老保险的规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26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征费;本市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