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一般应当申请认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工伤待遇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诉,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在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划分标准
B1分级系列
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mol/L(8mg/dL)。
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34=尘肺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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