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湘地税函〔2008〕74号
发布日期:2008-5-29
执行日期:2008-5-29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省内跨市州、县市区经营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省局将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另行规定,在未规定前,暂按原管理办法预缴。以上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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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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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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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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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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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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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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