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一、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等利害关系,他就可能从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泄愤等思想出发,提供虚假的证言。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就小,甚至可能会是虚假证言;如果没有利害关系,则证言的真实性就大,可靠程度高。
第二、审查证人的人品。证人是否诚实,对证人证言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一个人习惯说假话,那么,此人提供的证言可信度如何,自然不自然的都会在人们心目中打个问号。因此,证人品质如何,应是法官判定证言是否可采信的因素之一。
第三、审查证人作证的场所、环境及其是否受到外界干扰。要查明证人是在什么场所、环境下提供的证言,在宽松的环境下作证,相对于在紧张的环境下作证,真实性较大,否则相反;如果证人受到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受到指使、收买等对外干扰,就可能提供虚假的证言,应当认真审查,特别是注意应当在开庭时进行询问、质证,以便查明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
一、同居关系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
改变抚养关系纠纷应提供哪些证据
207人看过
-
同居子女抚养权诉状书: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上诉状
439人看过
-
同居关系抚养费纠纷
143人看过
-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应提供的证据是什么
119人看过
-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诉讼费是多少
350人看过
-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规定是怎样的?
343人看过
同居关系的定义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同居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同居双方为异性,即我们这里所说的同居关系只产生在男女之间;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这是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本质区别,如果双方办理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那么双方便属... 更多>
-
因抚养费发生纠纷要提交什么证据, 抚养费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证明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8因抚养费发生纠纷要提交什么证据?(一)争取抚养权需提供的证据有证据证明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抚养权。具体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况证明:1、工作性质;2、工作环境;3、收入状况;4、居住条件;5、文化程度;6、性格修养;7、其它家庭成员状况。此外,还可以提供对对方不利的证据,以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如: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等等
-
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怎么维权(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代理词)香港在线咨询 2023-08-02如果男女解除了同居关系的话,那么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此时一方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的话,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委托的律师是可以提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代理词的。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代理词(范文)
-
改变关系纠纷应提供的证据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6改变抚养关系纠纷应提供的证据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原抚养关系的证据(户籍、法律文书等); 2、请求改变抚养关系的理由及其证据。
-
同居关系产生的抚养纠纷,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处理方法是什么?广东在线咨询 2022-01-21双方为同居关系,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孩子抚养权纠纷。 依法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决定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
-
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权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如何处理子女抚养纠纷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4一、双方均未配偶的同居,非婚生子女由谁来抚养此种情况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未婚同居,是同居方式中最普遍的。此时的非婚生子女在抚养权的问题上和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无任何区别。(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二)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