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力不受制约。主要表现有:
1、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权力过分集中。从土地整理项目工作流程看,项目的管理权力过分集中,基本上是国土部门自己立项、自己监管、自己验收、自己拨付工程款,明显缺少制约机制,带来的最直接的弊端是使一些握有实权的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容易产生一权独大的错误思想,也促使一些工程包工头为谋取暴利,甘愿金钱铺路,想尽办法贿赂土管工作人员。
2、在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少数人说了算。工程立项、监管、验收和工程款支付是土地整理的最重要的环节,但这些重要环节的权力行使集中到了职能部门、职能科室的少数人身上,在实际操作中由他们说了算。这样,一些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就在工程立项上大搞人情工程,谁关系好谁就可以拿到批准立项项目,甚至出现了一些包工头自己选项目的恶劣情形。又比如在工程施工中,国土工作人员与包工头串通一气,随意变更设计,任意追加工程量,造成工程变更黑洞,使国家资金大量流失。
3、重要的监督措施或缺。比如对于资金密集型的重点部位,审计监督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防止工程变更黑洞和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但是绝大部分土地整理工程是验收完毕便交付使用,即使有审计也是迫于社会压力,显然没有把好审计这一道关。
(二)腐败机会多。主要表现为:
1、缺乏集体决策机制。在工程立项,资金管理等重要环节,主要由少数人拍板,没有有效地引入集体研究决定,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2、没有有效引入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主要表现在土地整理工程的发包环节上。该实行公开招标的不公开;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又可以大量转包;招投标形式又极不严肃,象标价、工程量计算等重要内容可以随意变动。甚至一些有职有权的国土部门工作人员指定包工头承包项目,相互勾结,大肆侵害国家利益,某些包工头只要跟紧跟定某个领导就有大钱可赚。
3、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土地管理的整个工作流程,上至分管领导,下至的具体管理人员,一条线,各管一段。上对下没有履行审查和审核职责,下对上无法监督,相互间不落实制约制度,这样就带来了对各项权力的运作监督不力的问题,使得腐败分子大有空子可钻。比如施工管理走过场,甚至监管工程师与包工头相勾结虚报工程量,虚设工程,大肆套取非法利益。又如财务监督形同虚设,出现预付工程款,超拔工程款等违规情况。有的国土部门工作人员甚至将半拉子工程也验收合格并授财务全额支付工程款。
4、外部监督制度存在漏洞。比如前面提到的审计制度,主要是还没有形成主动接受外部即社会审计的认识。另外还没建立有效的廉政反馈制度,近几年社会上对土地整理中的问题有较大的反映,但并没有引起一些国土部门工作人员的警醒,这和一些国土部门接受社会监督的渠道不畅有一定的关系。
(三)腐败的主观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1、放松学习,思想蜕变,贪欲上升。把学习当包袱,放纵了自己;盲目攀比,导致心态失衡。2、自律意识差,侥幸心理强。3、法律意识淡薄,从众心理作怪。有的人没有真正认识到受贿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反而认为大家都在拿,我不拿就吃亏了。
一、工程合同纠纷有哪些
1、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所谓工程勘察,是指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以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以及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处理、监测的活动。
2、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所谓工程设计,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经济技术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文件和图纸的活动。根据不同的阶段,建设工程设计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初步设计,即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设计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二是施工设计,在建设项目被批准立项后,设计人就具体施工方案所进行的设计。
与勘察工作相同,设计工作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而我国法律对于设计单位、设计人员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即《建筑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工程施工包括土建施工和装饰施工两种形式,与之相对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也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两种形式。
4、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具有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方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服务,建设方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的协议。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接受工程项目建设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合同,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能够最科学、最合理地实现合同目的。对于某些国家投资的、大型的建筑工程,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监理;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方可以选择自行监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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