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5 09:32:57 485 人看过

涉外经济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住所;

2.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3.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种类、范围;

4.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7.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8.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9.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10.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一、专利转让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1.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应载明某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合同。

2.发明创造的名称和内容,应当用简洁明了的专业术语,准确、概括地表达发明创造的名称,所属的专业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的状况和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征。

3.专利申请日、专利号、申请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4.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情况,有些专利权转让合同是在转让方或与第三方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后订立的,这种情况应载明转让方是否继续实施或已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权利义务如何转移等。

5.技术情报资料清单,至少应包括发明说明书、附图以及技术领域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须其它技术资料。

6.价款及支付方式。

7.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8.争议的解决的办法,当事人愿意在发生争议时,将其提交双方信任的仲裁机构仲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仲裁机构。明确所共同接受的技术合同仲裁,该条款具有排除司法管辖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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