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是否能够收回丈夫赠送给情人的房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20:03:34 258 人看过

夫妻实行财产共同制,除非有书面约定,否则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挣的钱都归夫妻共同所有,不分彼此。因此,如果其中一方出轨,给第三者购房或赠送财物,都属于单方处置财产,侵占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份额,另一方有权向“第三者”追回属于自己的那半份份额,而属于出轨方的那半份财产,则属于自愿性质。

妻子能全部要回丈夫婚内给情人的30多万吗

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婚外情,不仅背叛了这段婚姻,还会对配偶的精神造成伤害。

另一方面,已婚者入戏太深,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情况也不少见,这无疑对配偶的共同财产权也造成了侵害。

那么离婚后,遭受侵害的配偶能否追回这部分财产呢?结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纠纷,我们来谈谈这个问题。

01案情:

前夫婚内赠与情人30多万妻子起诉要求返还财产2019年,潘女士和张先生离婚,结束了十年婚姻。

然而离婚后,潘女士才知道,早在2017年,丈夫张先生就认识了朱女士并和她发生婚外情,还为她购买机票并多次转账,转账金额达30多万元。

潘女士说,我前夫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还擅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她认为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朱女士应当把30多万返还给她。

而朱女士说,她不知道张先生已经结婚,这30多万,我属于善意取得,不同意返还。

潘女士很生气,将朱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朱女士将30多万返还给她。

那么法院会怎样处理本案呢?潘女士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02法院:

赠与无效,财产全部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张先生在和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朱女士,没有经过妻子同意,更不是出于日常生活需要,而是为了维持与婚外异性的关系,这种行为无疑侵犯了潘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权利,且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违背了公序良俗,故应当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被告朱女士坚持称,对于张先生的已婚事实,她并不知情,她从张先生那儿获赠的30多万属于善意取得。

这种说法也是不成立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善意取得需要支付合理的对价,但是朱女士在接受赠与的过程中,并未支付对价,因而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无偿取得的钱款应当返还。

那么这30多万应当返还多少呢?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在未分割之前,处于一种“混沌状态”,一般只会因为离婚才进行分割,据此法院判令朱女士从张先生处获赠的款项共34万,全部返还给潘女士。

03以案说法:

配偶出轨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举例来讲,丈夫赠与第三者的金钱、财物通常不是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因而不会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丈夫与婚外异性发展成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妻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无法将其划分出个人份额,只有当共同共有关系结束时再对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所占的份额。

因此,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如果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取得配偶的同意。

如果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这种赠与行为通常会因为违背公序良俗,损害配偶的财产权益而无效,无过错方自然有权要求“小三”全额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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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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