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既遂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第228条的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20%以下罚金。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倒卖,从而进行牟利的行为。
情节严重”主要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节第231条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本罪。牟利不仅是行为人谋取金钱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为人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为了出国办理护照,为了升官等等。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属情节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较大的;造成土地严重破坏或荒芜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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