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怎样投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5 16:30:50 81 人看过

第二十八条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施工承包商应按规定与业主签订保修合同或签署保修证书。第二十九条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自办理竣工验收之日算起,具体保修期限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由业主和施工承包商在保修合同或保修证书中约定。第三十条保修责任

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维修。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有关规定承担。因不可抗力和业主、使用者使用不当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保修范围。第三十一条维修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业主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达现场,情况紧急的,施工承包商应立即到达现场,与业主确定维修内容。施工承包商无故拖延的,业主有权自行维修,所需费用由该施工承包商承担,该施工承包商偿付费用后,对不属施工承包商责任的,可向责任方追偿。第三十二条质量投诉建设工程的业主和使用者,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社会监督机构投诉,接到投诉的单位应及时调查处理。

工程质量保修的期限是什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建筑保温工程,为五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5、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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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6日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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