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概念及订立方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0:40:08 394 人看过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此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及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必备前提条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仲裁协议这一概念:

1、从性质上看,仲裁是一种合同

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书面形式。所以说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

2、从形式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

一般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书面形式。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3、从内容上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在仲裁协议中需要约定的是有关仲裁的内容。

二、仲裁协议的订立方式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书面仲裁协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协议:

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有很多条款,这些条款共同组成一个合同或数个合同,其中一个或若干个条款用来阐明当事人仲裁的意思表示,该条款即为仲裁条款。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通过补充合同、协议、备忘录等形式来修改或添加有关仲裁意思表示的条款,也视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是当事人经常采用的方式,它主要适用于合同争议尚未发生,而当事人事先设置以仲裁方式解决将来可能发生争议的机制。

2、提交仲裁的协议。

是指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之间由于没有仲裁条款,为了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已经存在的争议而单独订立的协议。

3、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是指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即在某一民商事活动中,通过信函、电报、电传或其他书面材料,共同约定将已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这些记载当事人约定仲裁的意思表示的往来信函、电报、电传或其他书面材料也是一种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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