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中止执行的要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14:44:16 500 人看过

强制执行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可以中止。《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庭审、调解、中止诉讼、终止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进行监督。,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外人对执行目标提出有理由的异议;(三)作为一方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停止后,恢复执行。

行政复议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什么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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