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形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2 09:26:22 445 人看过

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反映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请求保护休息权利可以是指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答应支付。

职工入狱的劳动仲裁时效中断

2009年5月,王某被某公司招用,从事维修工工作。2010年1月至8月期间,他多次旷工,公司多次教育,他仍然我行我素。该公司研究后,决定不支付王某2010年9月份的工资,作为其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经济处罚。2010年10月3日,王某生气地离开公司。2010年10月25日,公司以王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2011年1月4日晚12时许,王某翻墙进入该公司盗取财物,意欲冲抵被扣罚的工资。事后,王某被抓获。经鉴定,赃物价值4300元。2011年6月10日,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王某的家人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王某刑满后,还有权主张自己2010年9月份被克扣的工资吗?

仲裁员形成了两种意见,争议的焦点是:王某服刑期间算仲裁时效中断吗?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算仲裁时效中断。理由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条第3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案中,王某犯罪入狱,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法律限制的人,无法在仲裁时效内提起申诉主张自己的权利,其情形属于因不可抗力;王某犯罪服刑失去人身自由与该公司拖欠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不能因为其犯罪而剥夺了其主张合法权益的权利,否则就违背了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及公平、公正原则,更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算仲裁时效中断。理由是:其一,王某因盗窃被判刑,属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其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3款规定的有其他正当理由。王某盗窃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把这种情形划为正当理由的话,岂不是有怂恿犯罪的嫌疑。其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第29条还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王某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王某被拘留时解除,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亦于此时开始计算,超过仲裁法定时效1年,即丧失胜诉权。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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