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修改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的现实与理论基础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2:10:45 365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1990年10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的《行政诉讼法》标志着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立法家们以公权不能自由处分从而排除了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由于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机关不象民事诉讼中的被告那样能自由处分自己的权益,或说不象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可以放弃某些权利,或主动放弃某些权利,就可以处自行和解,因此传统上的行政法学理论就死认为公法的具有不可放弃性与不可处分性,认为行政机关一旦作出行政行为,要么合法,要么就不合法。行政政关不存在有无权利放弃的思想行为,所以行政诉讼就不存在调解的基础。

但笔者在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八年中,通过协调建议或暗示被告行政机关改变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动员原告(行政相对人)撤诉或者原告自行撤诉的,总是占年结案的40-50%左右;协调被告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满足原告的要求,动员原告撤诉或原告自行撤诉的,占年结案的20-30%左右;判决仅仅占受案20%左右。通过这种方式解决行政纠纷,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现场,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实现了年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龚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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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3日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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