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法院的具体划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7-24 10:08:22 338 人看过

一、民事诉讼管辖法院分类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公民:被告住所地(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不能确定的,以注册地或者是登记地为住所地。

(2)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于专属管辖。

二、相关知识补充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根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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