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备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申请条件的企业。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均可提出申请;2)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3)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4)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二、办理材料
采用A4纸,加盖区级文物主管部门公章
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分厅(网址:http://www.zhwsbs.gov.cn/)提出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预受理,未提交申请材料,不予以预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科室经办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组织专家考察及论证,时间视实际情况而定;最后根据专家考察及论证结果提出审查意见报科长审核。
4.审核。科长结合材料与审查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
5.决定。分管局长审查材料与审核意见作出许可(批准)或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予以许可(批准)的,出具《关于同意xxxx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不予许可(批准)的,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或批复。
6.领取结果。科室经办人员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审批结果到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接办窗口,综合接办窗口人员按照申请人约定的方式通知申请人自取结果或将结果邮寄给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接办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综合接办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即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科室经办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组织专家考察及论证,时间视实际情况而定;最后根据专家考察及论证结果提出审查意见报科长审核。
4.审核。科长结合材料与审查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
5.决定。分管局长审查材料与审核意见作出许可(批准)或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予以许可(批准)的,出具《关于同意xxxx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不予许可(批准)的,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或批复。
6.领取结果。科室经办人员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审批结果到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接办窗口,综合接办窗口人员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文化体育旅游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文化部令第26号)(2017年)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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