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02:28 55 人看过

1、什么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具体要求和供应商的选择,向供应商投资购买租赁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物。租赁期届满,租金已付,承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尚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贸易和技术创新。由于融资融券结合的特点,租赁公司可以在出现问题时收回并处理租赁。因此,对企业信用和担保的要求不高,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租赁物的使用地为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相同。租赁物的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约定履行地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纠纷有实际联系或者由所在地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使用地为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地p>(一)当事人约定管辖时,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书面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法院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前提下

(2)当事人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的管辖权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3)当事人对管辖权没有约定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合同的具体履行地如下:

1.销售合同的履行地

(1)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的,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只约定交货地点的,对履行地点和交货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货物未实际交付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双方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不一致的,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2)合同履行地为承包人所在地(3)租赁物使用地为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地(4)接收方的主要义务在合同履行地履行的

(一)在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以外的证券回购业务,初始付款人(转售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其他有法律管辖权的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是运输工具或者在途货物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汇票的付款地,是指汇票上载明的付款地。汇票未载明付款地的,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居住地或者主营业务地为付款地

因铁路、公路、水路纠纷提起的诉讼,航空运输或者联运合同由原产地人民法院管辖,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4.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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