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被火灾烧毁能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租房被火灾烧毁
方某、姜某双方于2010年11月11日签订合同书,约定方某承租姜某市场内的超市,附加市场内粮油摊位,承包期限自2010年11月11日至2014年9月30日。2010年11月11日至2011年9月30日超市租金是7万元、粮油摊位是0.8万元,方某一次性将7.8万元交给姜某。2011年4月2日方某经营的超市发生火灾,导致方某货物毁损。经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姜某经营的临建房内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后,姜某不积极履行管理者及出租人的责任,拒绝赔偿,方某从火灾发生至今未能营业。方某从2010年11月11日至2011年9月30日共经营了161天。方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二、姜某返还方某租赁履行期间的剩余租金39241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方某承租姜某的超市并支付租金。2011年4月21日,姜某姜某承租的市场发生火灾,导致该超市无法使用,货物毁损。火灾认定书认定承租人没有过错。2010年11月11日至2011年9月30日共324天,方某实际经营161天,每天租金7.8万÷324天=240.74元,剩余期间租金240.74元X(324天-161天)=39241元。故对方某请求姜某返还方某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的剩余租金3924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涉案超市无法使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对方某请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问题,由于方某、姜某之间对利息没有约定,相关法律也没有规定,故对方某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姜某辩解只收到方某租赁费5.8万元,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姜某陈述火灾发生后,其他的业主28天恢复营业,方某也应该28天恢复营业,扩大的损失应由姜某承担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火灾发生后,方某承租的超市货物毁损严重,方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在审理期间又申请了司法鉴定,故方某无法继续经营。姜某主张方某应该28天恢复营业,属单方推测,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能要求解除合同吗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方某与姜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租赁房屋被火灾毁损,方某无法实现其租用房屋进行经营使用的合同目的,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承租人方某有权向出租人姜某主张解除合同,且要求姜某在合同解除后返还租金及押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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