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中的生存认证是什么意思?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14:35:02 404 人看过

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生存认证的意思是县社保局指导各乡人社中心、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生存认证。各乡人社中心对本乡的生存认证工作负总责,负责宣传部署各村委会、社区做好属地范围内待遇领取人员的生存认证工作,并做好指纹的采集和信息系统内生存认证确认。

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生存认证程序及要求

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各机关事业单位在开展年审的过程中要加强宣传,注重引导,让年审人员形成习惯性模式,便于年审工作的开展,现就年审工作作如下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生存认证情况,由各单位7月10日之前汇总上报(表样在机关事业养老群下载)。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生存认证情况的单位,将从当年7月份起暂停发放该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

(二)城乡养老保险的年审需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于3月1日前,在信息系统中分村下载需认证人员名单,提供给各村(居)委会、社区,由各村(居)委会、社区通知人员到所在乡(镇、街道)人社中心进行指纹采集或录入,同时进行年审认证。6月30日前,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要完成城乡年审情况汇总上报(认证通过人员、认证未通过人员名单)、信息系统内确认等工作。未按时完成年审情况上报及系统确认的乡(镇、街道),将从当年7月份起暂停发放该乡(镇、街道)参保人员养老待遇。在经办过程中如遇有问题,与社保局城乡养老保险科、信息科、稽核科联系。

(三)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人员的年审,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在6月30日前完成年审情况信息系统内确认工作。未按时完成系统确认的人员,将从当年7月份起暂停发放该参保人员养老待遇。

(四)对享受待遇人员已死亡,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养老金的;已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重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待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追回社会保险金。拒不退回的,将停发所有待遇,待清退完多领取待遇后再行发放。对各级经办机构人员在生存认证审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报送相关部门处理。

(五)各乡镇要建立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冒领、多领、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我们已经知道工伤认证的前提是已经是社保人员,才能在规定的时间去认证。所以我们要知道认证的原则与流程,通过合法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如有相关疑问的可以咨询律师了解。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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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3日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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