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量刑上认罪与不认罪的区别是什么?
在量刑上认罪与不认罪的区别是:被告人如果对检察官指控的事实和提出的证据进行抗辩,许多检察官会认为被告人“拒不认罪”,往往建议法庭对其适用较重的刑罚;相反地,如果被告人承认被指控的行为,较少与检察官对抗,检察官则认为其“认罪态度良好”,从而建议法庭酌定从轻处罚。
二、相关内容拓展
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不同诉讼主体的诉讼角色、地位、功能和作用方面存在分工,这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诉讼职能区分”。具体而言,参与审判活动的诉讼主体为了实现自己一方的诉讼目标,在整个刑事审判活动中固定地承担着各不相同的功能和作用,担当着不同的诉讼角色,并以此角色为界限实施具体的诉讼行为,发生复杂的诉讼法律关系。由于各方在审判中所承担的诉讼职能不同,他们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在性质、方向和目标等方面就具有了质的区别。
基于诉讼职能的差异,诉讼主体,特别是检察官和法官,应实施与自身诉讼职能、地位和角色相适应的诉讼行为,而不得实施与自身诉讼利益和诉讼目标相背离的诉讼行为。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检察官和法官的诉讼角色不同,承担不同的诉讼职能,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和诉讼利益,因此,三者对同一诉讼行为的认识也会有差别。因此,考察一些检察官和法官以拒不认罪为由,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观点是否具有正当性,关键应看这种观点是否与他们所承担的诉讼职能相适应。具体而言:
1.检察官持“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观点体现出其承担主动追诉犯罪的职能特点
检察官承担控诉职能,其职责是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处于刑事公诉人的地位,具有追诉犯罪的主观倾向。基于此,检察官的诉讼目标和诉讼利益是积极向法庭举证证明被告人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有关无罪、罪轻的证据和理由予以反驳。“检察官具有追求有利于国家的裁判结局的心理基础和利害动机。
检察官一旦向法院提起公诉,一般会在心理确信被告人有罪,并会主动追求使被告人受到法庭定罪这一结果。很难设想一个检察官会在起诉后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做出无罪裁判。不仅如此,检察官与追诉活动的成功一般有着直接利害关系:追求‘胜诉’结果对于他个人职业的成功是一种有力的推动。法庭一旦对检察官起诉的案件最终判决无罪,就等于驳回或者否定了后者的控诉请求,这种‘败诉’结果对他个人而言,构成了一种挫折……”
基于刑事公诉人的地位,在开庭审判之前,特别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往往已经较多地接触了被告人及其他案件材料,甚至亲自进行了调查取证,讯问过被告人,对案件已经形成了自己的判断,往往内心确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基于此种“有罪”判断,处于与被告人对抗地位的检察官,对于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辩驳易产生抵触的心理,认为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此种辩驳不是“如实回答”,而是“狡辩”、“抵赖”,属于“拒不认罪,且态度不好”,反映出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清醒认识,人身危险性比较大,主观恶性较强,因此不宜从轻处罚,而应酌定从重处罚。
此外,检察官作为国家和社会公益的代表,惩治犯罪主观倾向较强,特别是在许多有被害人的案件中,检察官往往在情理上同情被害人,甚至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被害人的利益,因此,更容易将被告人“拒不认罪”的诉讼行为视为“悔罪态度差”,从而倾向于严惩被告人。因此,检察官认为被告人的辩驳行为属于“拒不认罪”,应予“从重处罚”的观点,是其主动追诉犯罪职能的体现,也与其自身和被告人处于直接对抗的诉讼地位密不可分。
2.对于被告人而言,被检察官称之为“拒不认罪”的诉讼行为是其行使辩护权的体现
与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官相对应,被告人处于防御地位,承担辩护职能;其诉讼利益和诉讼目标是否认检察官的指控并积极举证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刑事诉讼的开启,意味着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不利地位,其生命、自由和财产利益处于不确定状态,甚至人身自由已经受到了限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基于防御的本能,被告人承担辩护的诉讼职能,针对检察官的指控,被告人往往选择极力辩驳,否认检察官的指控并积极举证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
因此,被告人总是处于与检察官对抗的地位,二者诉讼行为和目标存在冲突,其诉讼利益和诉讼目标与检察官正好相反。同时,由于检察官作为国家公诉机关的代表,其公诉权力的行使由国家权力做保障,这造成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诉讼地位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为了维护控诉和辩护相分离,实现控辩平衡,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法律应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基于此,处于控诉地位的检察官也应尊重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保证其充分行使辩护权;否则控诉和辩护的职能不能有效区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也难以实现。
结合实际情况来看,被告人“拒不认罪”的诉讼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人对检察官指控的行为在庭审中不予承认,或者对相关证据提出疑问;二是被告人承认检察官指控的事实,但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认为自己是无罪的,或者不构成检察官指控的罪名,而构成其他犯罪。事实上,这两种情形都是被告人对自身行为的辩护,是其针对检察官指控的辩驳,与其处于防御的诉讼地位,承担辩护的诉讼职能相适应。
既然与其自身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职能相适应,出于尊重被告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立场考虑,检察官也就不宜将与之抗辩的诉讼行为称之为“拒不认罪”,更不宜建议法官“从重处罚”。
犯罪嫌疑人在一起案件中认罪与不认罪在量刑上是有着一定的区别的。可以肯定肯定地说,如果在证据充足的基础上拒不认罪或者是不配合法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的,不仅不用想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还有可能会加重处理;但是如果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的,相关部门是会酌情进行处理的。
-
刑事案件中认罪与不认罪区别
202人看过
-
认罪和不认罪在刑事案件中的区别
127人看过
-
不认识罪与认罪的区别有哪些?
198人看过
-
认罪和不认罪有什么区别
295人看过
-
受贿罪认罪与不认罪的区别及影响
354人看过
-
认罪服法与认罪伏法的区别
391人看过
刑事公诉追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活动。在刑事公诉追诉中,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作为诉讼的一方,依法行使公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控和追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依据是公安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和相关证据... 更多>
-
认罪认罚与不认罪量刑差别多大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16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是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重要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从宽是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
-
当事人认罪与不认罪有什么区别?重庆在线咨询 2023-09-24如果认罪可以争取从轻处罚,不认罪则没有这项待遇。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如果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犯罪行为人死不认罪,也不能影响定罪,反而影响量刑。
-
定罪量刑与认定犯罪有何区别?广东在线咨询 2023-04-01定罪情节就是对定罪起决定作用的情节;定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审理的行为与法定犯罪构成之间进行相互一致认定的活动.包括以下内容: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确定行为符合何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确定行为中包含的罪数;确定行为有无减轻或加重情节;确定行为是一人单独实施还是多人共同实施等问题。量刑情节是指在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决定对行为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以及判刑轻重的情节。
-
敲诈勒索罪怎么认定,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别与量刑上有什么区别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09一、敲诈勒索罪怎么认定在现实中正确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要件。(2)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区别。首先以绑架相威胁,向他人索要财务的,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绑架人质,以释放人质为条件索要财物的,或者以加害或者继续扣留人质相威胁的,索要财物的,这种情况就是绑架罪。(3)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在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抢劫财物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
-
洗钱罪与窝藏包庇罪在量刑上的区别是什么?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30根据司法实践及国外侦查洗钱犯罪的成功经验归纳之,洗钱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方式方法: (一)利用储蓄机构,将犯罪收入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一般用来清洗数额不是很大的赃钱。 (二)通过开设日常需大量使用现金的饭店、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将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之中。 (三)用非法获取的现金购置不动产,以不动产订购业务为名,制造表面看来有合法收入来源的假象。 (四)利用证券业务。犯罪组织通过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