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完成实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31 12:10:07 428 人看过

股权受让人愿意受让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应当承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确表示因出资期限未届满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然愿意受让股权的,则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因为股东已经向股权受让人明确表示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况。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就其股权转让征得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需实缴出资吗?

股权转让实缴出资是法律规定的,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如果股东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也应当遵循实缴出资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因为股东已经向股权受让人明确表示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况。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就其股权转让征得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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