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53:51 373 人看过

发文单位: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沈阳市档案局

发布日期:2000-7-4

执行日期:2000-7-4

各区、县(市)房产管理局(处),各区、县(市)档案局:

现将《沈阳市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沈阳市档案局

二000年七月四日

沈阳市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在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沈阳市房产档案馆负责本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和准确。

第六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归档范围:

(一)房屋初始登记(指新建房屋)所需文件和材料;

(二)房屋转移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含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合并、分立、商品房销售及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三)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含翻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设计用途、权利人名称发生变更);

(四)他项权利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含抵押、典当等);

(五)注销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含拆迁、房屋灭失等);

(六)遗失补办《房屋所有权证》所需材料;

(七)奖励房屋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

(八)中奖房屋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

(九)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及房屋位置示意图等;

(十)反映权属管理活动的各种文件材料:房屋登记申请书、收据存根、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登记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交款通知单(房地产登记费和权证工本费收据存根、房地产权属证书存根)等;

(十一)反映房地产权属状况的声像制品:摄影片、照片、录相带及缩微胶片等;

(十六)房地产登记名册、《房屋所有权证》发证记录簿和房屋权属清册等;

(十七)建国前的土地登录簿和土地登记台帐等;

(十八)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材料: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房卡、分户卡等。

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人员必须对反映房地产权属管理活动的各种文件材料进行系统的管理,做到分类科学,组卷合理,排列有序,划定保管期限准确,装订整齐、牢固,案卷封面、脊背、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异动记录)填制准确,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载体和装具质地优良。

第八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分类如下:

(一)管房登记卷;

(二)自管房登记卷;

(三)私房登记卷;

(四)总登记卷;

(五)换证卷;

(六)验证卷;

(七)仲裁卷;

(八)私房改造卷;

(九)落改卷;

(十)文革产卷;

(十一)统计报表;

(十二)产籍卡;

(十三)房地籍图;

(十四)其它。

第九条房地产权属档案以房屋所有权人(即权属单元)为宗立卷。卷内文件材料按照重要程度结合文件材料形成时间顺序排列。房地籍图可按图种(底图、蓝图、总图、分幅图)结合地区排列。

第十条归卷的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一般应是原件。无法提供原件,其提供的复印件须第十一条由经办人对复制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注明核对人及归卷日期。

房地产权属登记人员应自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完成之日起10日内对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进行整理,经负责人审查合格后,送交档案馆(室)归档。档案馆(室)对应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编目、确定保管期限,将案卷排列上架,并编制检索工具。

第十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已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确需修改的,应经沈阳市房产档案馆批准。

第十四条专用档案库房要符合防火、防盗、防盗、防光、防尘、防虫、防潮、防高温、防有害气体要求,配备灭火器、消毒柜等设施。

第十五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必须妥善保管,定期检查、鉴定。对破损或霉变的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进行修复,发生损毁或丢失,应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严禁擅自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房地产权属档案,须由档案馆(室)提出销毁报告,编制销毁清册,经沈阳市房产档案馆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七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防止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丢失、泄密。

第十八条档案馆(室)应采取查阅、出具证明、咨询、电话查询、发送有关室藏目录简介和举办展览等方式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地产权属档案必须履行登记、审批手续。不得随意查阅、抄录、复制私有房屋档案。单位查档,需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房屋所有权证》;公检法司部门查档,需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工作证;个人查档,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查档人身份证(复印件)。对不符合不关规定的,档案馆(室)应拒绝查档。

未经批准,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室)。

第二十条查阅、抄录、复制房地产权属档案应按规定交纳服务费用,标准按物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沈阳市档案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17: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抵押相关文章
  • 沈阳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沈政令[1995]12号第一条为了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从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等,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减除本办
    2023-05-03
    441人看过
  • 沈阳市城市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办法
    各区、县(市)房产管理局(处):《沈阳市城市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办法》业经市政府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四月九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建房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是指申请人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持房屋产权来源证件,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市内九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到市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和康平县内新建房屋,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房产产权登记发证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第四条申请人应自房屋开工建设30日内持下列要件,向指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提出房屋
    2023-06-10
    129人看过
  • 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经2001年3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九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3月5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城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
    2023-06-10
    345人看过
  • 沈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规定-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文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日期:2005-4-25执行日期:2005-6-1经市政府2005年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优化执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经国务院授权,并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行使本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各区、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范围由市
    2023-06-06
    182人看过
  • 沈阳市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文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秩序,防止自行车被盗,保护公民财产安全,根据《辽宁省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我市自行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自行车的登记、办理牌证、打印钢号、检查审验、停放、交易、运输、修理等实行治安管理。工商、物价、财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第四条自行车持有者,应在取得自行车票据三十日内,凭居民身份证(未发居民身份证的凭户口簿,下同)或单位介绍信及下列票据到常住或暂、寄住地区、县(市)公安机关办理车牌和行车证:(一)新车凭发货票;(二)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带入的自行车,凭海关税单(船员购买证);(三)外埠迁入的自行车,凭迁出地公安机关的证明。第五条自行车牌、行车证遗失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到发放牌、证的区、
    2023-04-24
    385人看过
  • 沈阳市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规范土地市场,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国有土地依法收回、收购,对集体土地依法征用后予以储存的行为。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市计划、城建、房产、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土地储备方式和补偿第五条市土地储备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储备中长期和年度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规划性质为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的建设用地和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应当纳入政府
    2023-06-10
    186人看过
  • 沈阳市个人住房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搞活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贷款担保行为,维护借贷双方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是指住房担保公司为个人贷款购买住房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行为。第四条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担保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凡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现房、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私有产权住房(房改住房)均可申请贷款担保。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三)有按期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五)所购房屋产权明晰,手续合法;(六)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购房资金;(七)同意用购买的房屋做抵押;(八)担保公司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担保时
    2023-06-10
    322人看过
  • 沈阳市关于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的通知
    沈阳市房产交易管理所、沈阳市行政区划内各金融机构:为加强我市房地产抵押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沈阳市人民政府(1991)第29号令《沈阳市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依法规范房地产抵押活动,维护抵押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房地产抵押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是房产抵押的主管部门。沈阳市房产交易管理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将原规定2%的房屋抵押手续费调整为5‰,由抵押人(债务人)承担。三、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的有关程序:(一)抵押权人(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债务人)以房地产作为偿还抵押贷款后,抵押双方签订抵押贷款协议。抵押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抵押贷款协议向沈阳市房产交易管理所提出房地产抵押申请;(二)市房产交易管理所审查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有关证件,核实抵押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手续;(三)市房产交易管理所将有关手续转送市房产评估中心进行价格评估,
    2023-04-22
    325人看过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将修改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获悉,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组织力量积极开展法律修订工作,并已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在2010年3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123名人大代表在4个议案中提出,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存在一些缺陷,如商品房预售制度不完善、监管存在漏洞等,导致土地和房屋价格上涨过快,购房者利益受损等后果,影响社会稳定。建议尽快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强化对房地产企业融资行为的监督,提高土地闲置费等。针对这些议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已列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住建部正组织力量积极开展法律修订工作,并已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些已在征求意见稿中作了规定,有些拟在相关法律或条例中予以吸收。全国人大财经委表示,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订过程中,认真吸收代表所提意见。(邹声文崔清新)
    2023-06-05
    312人看过
  • 西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以及城市发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同级城建档
    2023-06-10
    178人看过
  • 沈阳市劳动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职员为了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用人单位为了约束职员的行为,一般都会选择与对方签署劳动合同,但是就实际情况来说,即使在签署合同之后,也存在着一方将劳动合同丢失的情形,为了报下价起见,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会按照沈阳市劳动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备案。沈阳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原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
    2023-04-29
    248人看过
  •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委托管理的若干规定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统一管理,但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委托管理。受委托机关必须是具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第三条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其委托的权限和范围等事项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第四条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检查,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委托职权再转给其它组织和个人。第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23-06-10
    342人看过
  • 辽宁省沈阳市关于加强沈阳市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文号:沈政发[2007]10号发布日期:2007-6-30执行日期:2007-6-30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科学有序发展,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强化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及《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辽政发(1998)11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城市规划统一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市规委会审核制度成立沈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的议事决策机构,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规委会日常工作。全市各层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
    2023-04-22
    459人看过
  • 沈阳市办理房产继承的手续
    一、怎么在沈阳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在沈阳办理房产继承手续需要先办理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然后进行继承公证,最后办理过户登记。主要包括以下手续:(一)房屋继承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
    2023-03-09
    340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抵押
    词条

    抵押,主要指的是抵押人和债权人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有关的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将抵押的财产进行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进行受偿。... 更多>

    #抵押
    相关咨询
    • 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主要有哪些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1-24
      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5年12月5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 辽阳市河北沈阳市新档次产假标准是多少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1-12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额外增加60天。
    • 沈阳市离婚房屋析产怎么办理?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9-11
      双方就财产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就可以了,但一定要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产过户手续,即办理买卖过户,即按照正常买卖程序办理,一周左右时间即可。对于离婚房产过户中,需要办理析产登记。夫妻离婚析产并不需要办理多少手续,只需按照房管局有关规定办理离婚析产登记。
    •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什么是房屋权属登记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08
      房地产权属登记,——指法律规定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地产他项权利等权属现状及变更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属关系的行为。也就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产权状况进行持续的记录,登记房地产产权人的权利,在专门簿册上记载权利的种类、范围等情况并向房地产产权人颁发权利证书的一种法律行为。
    • 城市产权产权管理办法是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30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是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经第五十九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林汉雄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浙江只颁布过《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1996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