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购房合同的通知效力?
解除购房合同的通知效力是一到达对方当事人,就会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没有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溯及力消灭,因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三、合同解除能否有溯及力
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合同的种类: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一般无溯及力,合同解除的效力只能及于将来。
2.当事人的意志:在合同系归因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解除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宜充分尊重非违约方的意志。
3.合同的履行状况:在双方合同均未履行而合同效力提前终结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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