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述贪污罪认定的情节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1:01:58 388 人看过

认定贪污罪的情节如下:

1、因为贪污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特定资金的;

2、因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者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

3、因为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因为拒不说明赃款赃物的去向,导致赃款赃物无法追缴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导致无法追缴的。

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情节

1、对于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情节,《解释》明确了五种具体情形,简要说明如下: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适用本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严格限定党纪、行政处分的事由。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适用本项规定时要注意避免绝对化理解:一方面,不要求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非法活动;另一方面,用于非法活动的赃款赃物数额需要达到一定程度,对于用于非法活动的赃款赃物占比较小的,不宜适用本项规定。

4、是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该恪尽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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