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怎么办理
首先:要由当事人,也就是承租人和出租人对于此证明提出申请,并且等待工作人员受理。待工作人员受理了之后会对相关的材料以及信息的真实度进行审核,如果审核通过的话,就可以开具证明,同时在联网的房屋租赁系统当中进行登记。此时,该房屋的租赁信息就已经被记录在案了,同时档案当中也要会写明该房屋的具体信息。
在办理地点上,各地的具体地点可能不太相同,但是普遍来讲是由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或者是政府的服务大厅服务中心等地就可以办理。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其次:在办理的过程当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交付一定的材料。就主体而言,出租人必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必须要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标准。如果双方不符合主体规定的话,是不可以办理该手续的。
具体来讲,出租人应当提供以下的证明:
首先是出租人对于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可以是所有权证或者是土地使用证等等,一定要证明出租人就是房子的主人;然后要提供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或者是其他与身份证有同样效力的,可以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果当事人不便来到现场,而是代理他人的话,代理人要出具代理证明或者是委托证明。
承租人来讲,同样也要提供相应的证件:
首先是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可以是身份证或者是其他与身份证相关的有同等效力的,能证明身份的材料。如果不是本市的居民,而是外地来本市打工居民的话,需要有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如果是境外人士回国租房的话,要提供自己的护照或者是公安局开具的回乡证明。
如果双方的手续都齐全的话,按照上述的步骤就可以去相关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了。
二、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
租赁合同除了到期自动解除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一方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仅是对违反租赁合同方的惩罚,也是尽量减少损失的一种补救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二)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在允许的合理延长时间内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无法履行,致一方损失并继续扩大损失。
(三)因发现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这种情形的产生,导致一方或双方的损失,如不及时解除合同,损失将会继续扩大。
(五)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六)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七)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1、转租;
2、出借;
3、抵押;
4、拆解;
5、转让。
三、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是什么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是:
(一)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为前提。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是指当事人曾就特定的债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并且,此项房地产抵押权尚未因法定的原因而消灭。房地产抵押权若不存在,则不能实现抵押权。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抵押权。清偿期为房地产抵押权人得依法向债务人请求债务履行的时期,应以登记的日期为准。清偿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全部得到清偿,若债权仅获部分清偿,抵押权人可行使抵押权而使未受偿部分的债权获得清偿。
(三)对于债权的未受清偿抵押权人没有过失。中国立法对于抵押权与主债权的关系,严格遵循抵押权的附从性,故在债权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瑕疵必然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若债权的不能履行,系房地产抵押权人的原因所致,则抵押权人不能以债权已经到期为由,实行房地产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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