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十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办理材料
无。
盖建设单位公章。
盖建设单位公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盖建设单位公章;平面布置图包括场所总平面图及平面布置图。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盖建设单位公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并被受理当天,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网址:http://wsbs.gdfire.gov.cn/index.aspx?AspxAtoDetectCookieSpport=1)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并提交确认。
2.受理。窗口受理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在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接收网上材料,予以受理,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予受理凭证》。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合格)和《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不予通过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不合格)。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和各区行政服务中心专项服务窗口领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合格)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不合格)。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和各区行政服务中心专项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予受理凭证》;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合格)和《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不予通过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不合格)。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和各区行政服务中心专项服务窗口领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合格)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不合格)。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宁县公安消防大队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广东省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风险防范机制,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或者未经检查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对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消防安全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原同意其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决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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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材料范围及程序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27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区消防大队或行政服务中心拿申报表和告知单;(2)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和需提交的材料提交区消防大队或行政服务中心;(3)区消防大队经初步审核后依法受理;(4)区消防大队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检查;(5)区消防大队在实地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发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不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发验收不合格意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1)《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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